2020/1/17
現代婦女基金會自民國85年推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過後,20多年來我國的被害者保護制度雖已逐步建置,但我們仍然看到被害者在求助歷程中,司法人員難以了解他們的特殊處境,甚至他們的證詞仍然飽受質疑。
民國104年底,本會力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其中第15-1條特別針對兒童及心智障礙性侵害被害人,增訂在司法偵審階段得由專業的司法詢問員,以中立的態度協助詢訊問弱勢被害者,並賦予該詢問筆錄具有證據能力,期望取得未受汙染的證詞,讓真相更有機會被說出來。
受過專業訓練的司法詢問員,透過有效與兒少、心智障礙者等弱勢被害人建立關係,營造支持的談話環境,並使用不誘導、非暗示、適齡和符合發展階段的問句進行提問,協助他們理解問題,並詳細陳述發生經驗。
在實務推動上,更希望能健全性侵害案件弱勢被害人「如何陳述」和「如何被問」的歷程。因為不論是偵查詢問或是審判階段,都需要去關注他們的特殊需求及身心發展階段,並同時留意各種會影響兒少、心智障礙者陳述的因素,避免證詞受汙染,例如:精神疲累、說話速度太快、問句過長複雜、易受暗示、字詞艱澀難懂…等。司法體系面對弱勢被害人,需瞭解及理解他們與成人的差異,並在適當的時候採取措施,糾正因身心狀況弱勢而造成的不平等。
2019年,本會透過區域性的網絡平台會議,邀集檢警、法官、司法詢問員參與,瞭解各地區該法條的執行現況。除了錄影音、詢/訊問空間…等硬體資源尚待正視之外;在軟體的部分,有些縣市已形成跨網絡的合作共識,包含:會前會的召開內容與啟動時機等,但在執行上往往因法條明確性不足與法律適用各有見解,而造成協助內容可能因人而異的情形。
例如目前第15-1條僅載明「未受訓練的檢察官、警察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受相關訓練者則不在此限。」卻未說明需提供的協助程度為何。對檢警、法官等第一線執行人員而言,該法條實需更多討論和解釋說明,例如司法詢問員的法律定位、須提供的協助程度、召開會前會需協調溝通的事項等,使協助流程和內容更具體、明確地被適用。
而在性侵害刑事訴訟不同的偵審階段,應發展司法詢問員與程序相應的協助流程,具體揭示制度啟動時機、接案注意事項、網絡分工與合作協定…等實施內容。在案件偵查階段,以調查犯罪事實為重點,最大化保全弱勢被害人證言的可憑信,避免汙染風險;在審判階段,則需事前或當庭促進審、檢、辯各方溝通,確保弱勢被害人瞭解及參與審判程序,讓被害人儘可能在友善、開放、「聽得懂」的環境下,好好的「說」,維護弱勢證人的表意權與司法權益。
性侵害案件的司法程序涉及警政署、法務部、司法院…等部會,也因此弱勢被害人的司法處境保障,無法仰賴單一機關完成。未來,衛生福利部應召集相關部會、專家學者、現職專業人士,緊扣「回應弱勢證人特殊需求」的立法精神,共商研議對於司法詢問員制度實踐的修正共識,完善建構明確的司法協助內容及政策,以保障弱勢被害者之司法近用權。
(文/研究發展部 研究員 陳姿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