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2
主編:ㄊㄩ、牛奶人
本期雙週報摘選一篇新聞及一篇評論:
衛福部今年(112年) 8 月 1 日宣布提供每人免費三次的心理諮商,給 15 歲到 30 歲有心理諮商需求的年輕朋友。台北市多家心理諮商所就於8 月 17 日收到台北市衛生局來函,表示年輕人的心理健康諮詢方案因為中央預算已經額滿,所以不能在開放給民眾預約,或者必須要轉為付費預約。
衛福部發現該方案截至 8 月 21 日為止,服務人數為 4686 位年輕人,代表15至30歲國民的心理諮商需求大,後續也會針對預算進行討論。
根據統計,經評估達轉介風險者約占32%,顯示新方案能服務到過去未觸及的年輕族群。
另有關各縣市政府轄下合作機構預約,請仍有使用需求的年輕朋友逕向地方衛生局詢問,至於補助經費暫時用罄的縣市,呼籲各合作機構可協助媒合至社區中的心理健康服務資源,如社區心衛中心、社區心理諮商服務據點(請參考「各縣市社區心理諮商服務一覽表」)等
▍本文摘自:https://ynews.page.link/SC8C6
性侵害案件多為隱密案件,高度仰賴當事人之供述以探求真實。但若被害人為兒童、心智障礙者等弱勢證人,由於認知、記憶、敘述能力尚未發展成熟,往往難以順暢訴說案發過程;此外,弱勢證人也極其容易受到引導、暗示,進而出現證詞反覆、可信度遭質疑的狀況。
為了保障弱勢證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表意權,同時也避免冤抑,台灣於2015年增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1條,引進司法詢問員制度──讓受過司法訪談訓練的專業人士,得以在偵審階段,針對性侵害案件的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進行更完善、妥適的詢(訊)問流程(2017年正式施行)。
▍本段摘自:【冤冤相報no.98】探問真實:檢視司法詢問員制度的現況/冤獄平反協會
今年(112年)2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通過,並於112年8月15日生效,司法詢問員制度也隨之更動,將司法詢問員可能的面向明確規定,可以依照其協助詢(訊)問性質,分別準用證人、鑑定或通譯的規定。另外也讓司法詢問員在檢警、法官許可下,可以單獨對被害人詢問,同時也注意到證據能力的問題。在實務上對弱勢或心智障礙兒童身上若發生蒐證困難之問題時,司法詢問員可透過獨立訊問,這時被害人在其面前的陳述,可有「傳聞法則例外」作為證據,也就是審判外所發生的陳述作為為證據。
不過實際上還是有幾個可以繼續前進的地方,讓這制度深入在司法的每個角落而成為不漏接的制度安全網。
首先,司法詢問員需要一個屬於這個角色的倫理規範,法律往往只是在劃定最低的道德標準,倫理規範所訴求的是內心的道德良知,以及為了擔任這一工作必須有的自我認知,針對各自的專業特性發展出來的道德價值觀與行為規範,可以讓專業人士面對義務衝突能在內心排出先後次序,甚至說是行為準則也不為過,在極為專業的職業別中都可以看到倫理規範存在的身影,例如《法官倫理規範》、《律師倫理規範》、《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等不一而足。
同樣的,司法詢問員要能將司法人員的問題轉換成受協助的弱勢證人可以理解的詞彙,並讓弱勢證人的回答能符合司法人員問出問題的答案,這其中專業不在話下。不過目前第一線的司法詢問員,也有不少是社工身分,在面對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時,社工群體總是陪伴與讓受害人走過傷痛的重要陪伴,能同理被害人,如果是換到司法詢問員的角色,需要的是客觀、中立地傳達問題的語意,中立性的要求就會被凸顯,往往會有義務衝突的時刻。
司法詢問員來源不少本職為社工,當他們擔任司法詢問員,在角色功能上是完全不同的。司法實務上曾發生社工擔任司法詢問員時,因為急於從弱勢證人口中得到答案而跨過了誘導的界線,進而影響了弱勢證人證述的證據的評價,例如曾經判決中有出現過司法詢問員並沒有使用開放性的問題,而是不斷急促地將答案放在問題之中,變成要受詢問的弱勢證人回答「是」或「不是」,反而回到了誘導性問題的套路上,成了受詢問者開放式回答的阻礙,這反而違背了建立司法詢問員制度的目的及角色的作用,也導致法院在證人的證述上是否採用就會變得較為保留。所以當司法詢問員內在衝突發生時,實際上就需要指引,在有專業倫理的驅使下,才能慢慢內化成行為準則。
障礙者近用司法已經是普世價值,而我們談到司法詢問員所協助的對象,包含了兒童跟身心障礙者,前者是弱勢者,後者是障礙者,在一樣的脈絡下,也要降低他們進入司法的門檻。而這些原則無論是透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並透過施行法已然在我國法制面上找到安身立命的土壤,其中對於障礙者進入法院參與程序,包括他們都能理解這些權利並近用處理紛爭的所有制度(參考:黃怡碧、黃嵩立,〈障礙者公平近用司法的權利〉,《全國律師》2022年4月號。),尤其在司法程序的公平性要被彰顯,那擴大司法詢問員的適用範圍應該是可以得出的結論。目前僅僅在《性侵害防治法》中給予弱勢證人協助,可實際上司法案件範圍甚廣,比如家庭暴力案件,也會有弱勢證人出現,甚至一般刑事案件都會有,司法詢問員這時不該缺席。
最後,障礙者可能不見得只是被害人/證人身分,也可能坐在被告席上,雖然我們對於成為被告的障礙者,已經透過《刑事訴訟法》賦予強制辯護的協助,但辯護人是法律上的專業,會不會存在溝通上的盲點?尤其當他的被告是身心障礙者時?如果司法詢問員也在這個位置登場,會不會讓障礙者近用司法的權利不被漏接?這也是司法詢問員制度發展至今,還看得到沒走完的未竟之路。
▍本文摘自:司法詢問員的未竟之路──談專業倫理建立及擴大適用/王子榮
小編牛奶人作為精神疾病照顧者專線的工作人員,在接線現場聽聞許多心理社會障礙者,進入司法系統時難以取得合適的司法近用資源,甚至曾有辯護人因對心理社會障礙者不瞭解,反將被告引導至不利處境的情形;也聽過不少律師表示不曉得如何協助心理社會障礙者近用司法,舉凡如何與當事人釐清案件事實?如何將法律用語轉譯成當事人能理解的語言?如何協助因身心狀況難以配合出庭的當事人與法院協調庭期?等等議題,因心理社會障礙者未被納入司法詢問員制度,沒有合適的角色可以協助。因此,小編除同意王子榮法官於本篇評論的提議,不只是性侵害案件被害人需要司法詢問員制度,應擴大司法詢問員的適用範圍及於其他類型的案件及當事人外,也進一步認為,不僅是兒童及心智障礙者,認知、記憶及敘述能力難以近用司法程序的心理社會障礙者也應討論納入適用範圍;如因保障對象不同而無法完全套用,也應設計合用於心理社會障礙者的司法詢問員制度,並確保此類司法詢問員的特質與所備知識適合擔任司法機關與當事人的中介溝通者,保障有需要的各類障礙者在各類型案件司法程序上的權利,減少被錯待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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