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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oT數位轉型的法律議題(3)消保法商品責任及民法侵權責任議題,兼論自駕車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前言

「自動駕駛汽車」不僅全球發燒,在法律界也對此新科技風險的法律容許程度甚感興趣。自駕車的核心技術在於AI,而企業以AI系統或軟體作為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時,消費者有可能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請求負商品責任,或依民法侵權行為等責任規範請求損害賠償。因此,立法上關於AI系統應用於汽車商品或服務時,應留意其結果可能侵害之權利或造成之損害,並為相關之準備或因應。

一、自駕車的技術發展趨勢與法律規範。

「自動駕駛汽車」當然AIoT最直接的應用,俗稱「智慧車聯網」。所謂的「自動駕駛汽車」為一種運輸動力的無人地面載具,不需要人類操作即能以雷達、光學雷達、GPS及電腦視覺等技術感測其環境,並進行導航。自動駕駛必須透過「先進汽車駕駛協助系統」(Advanced Driver Assistance System, ADAS)加上AI主動判別狀況,並依此反應。例如Tesla的Model S汽車就配備雷達/微波感測器與8個攝影機,其中雷達、聲納、環繞攝影機、夜視系統可以做資訊提供,給駕駛人參考或警告,也能做自動駕駛的資訊,搭配雷射雷達,使車子達成較安全的自動駕駛。
自駕車透過ADAS的協助後,必須透過感測器的資料來做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且進一步從駕駛決策協助做到機器自我決策駕駛。換言之,AI應用在資訊系統與ADAS緊密結合已是趨勢,尤其是在感測器的大數據分析後做異常分析或預測使用,以及在影像識別方面的應用。全自動駕駛已是各大汽車廠商透入的重點,在創新工場公布的人工智慧未來藍圖中,2025年將達成全天候全自動駕駛。然而,影響自動駕駛進度的,會有法律限制的因素存在,也就是消保法商品責任及民法侵權責任的規範。

二、在立法上應如何因應自駕車在商品責任及侵權行為責任等法規範?

由於AI在技術上,設計者藉由輸入或餵養大量的訓練資料(Training Data)到能從事深度學習的神經網路(Neural Network),即仿照人類的神經元運作的函數運算,使系統「學習」資料中的規律及模式,進一步建立判斷的模型或規則,然後做出預測或建議。
因此,AI軟體自開發至應用階段參與者眾多,包括:原始數據提供者、訓練資料組製作者、用戶、供應商及與AI系統互動者等,故當執行AI軟體的結果侵害他人權利造成損害時,並不容易確認對外應承擔法律責任之主體。
以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2016年2月 Google 無人車發生第一起可歸責於己的車禍事故,Tesla汽車公司於同年 5 月在佛羅里達州發生首起死亡車禍。但對於誰應該為此負責?又應如何決定行為人之注意義務?各國仍莫衷一是,若無法確立責任歸屬,一般大眾必定對自駕車的實施,產生懷疑甚至不信任,科技發展的美意將會被大打折扣,亦喪失進步前行的機會。
根據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2016年正式提出的自動駕駛等級分類系統,可分為:
Level 0:「無自動駕駛」。
駕駛隨時掌握著車輛的所有機械、物理功能,僅配備警報裝置等等無關主動駕駛的功能也算在內。
Level 1:「特定自動功能」。
駕駛者操作車輛,但個別的裝置有時能發揮作用,如電子穩定程式(ESP)或防鎖死煞車系統(ABS)可以幫助行車安全。
Level 2:「混合式自動功能」。
駕駛者主要控制車輛,但系統階調地自動化,使之明顯減輕操作負擔,例如主動式巡航定速(ACC)結合自動跟車和車道偏離警示,而自動緊急煞停系統(AEB)透過盲點偵測和汽車防撞系統的部分技術結合。
Level 3:「有限制的自動駕駛」。
駕駛者需隨時準備控制車輛,自動駕駛輔助控制期間,如在跟車時雖然可以暫時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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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個資及營業秘密等法律風險與爭議,所伴隨的責任問題,其實都能透過契約去配置其法律風險,尤其是在「AI軟體開發契約」的情形,也就是關於AI軟體研發的承攬契約,定作人(業主)與承攬人(承包商)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責任歸屬及分險分配,在現行法律規範及實務見解有所欠缺而無從發揮補充功能時
前述提到個人資料,要進一步說的是,個資並非機密,與個資相關的權利通常不是智慧財產權,但這些個資的使用可能具有商業價值,規範第三方使用個資的法律,一般來說會與營業秘密法區隔。然而隨著資訊技術與網路發展,人們已可透過AIoT技術跨國界蒐集、傳輸與分享各種資訊或數據。
資料數據可以多種型態呈現,例如照片、影片、文字或語音等,就會牽涉個人資料保護的態樣與範疇。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採行「當事人知情同意」、「目的拘束」及「資料蒐集最小化」等原則,也就是說: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原則上必須充分告知當事人蒐集之「特定目的」,並
企業投入人工智慧產業時應注意著作權的議題並事先規劃,應注意重製行為之合理使用,以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權,以免喪失產出之經濟效益。  
全球遭受新冠肺炎(COVID-19)重擊,為在疫情期間持續維持運作,透過數位科技以遠端通訊、遠端協作方式進行內外溝通,成為各國政府、企業與個體的重要措施,也進一步推動數位化的進程。筆者身為「中華亞太智慧物聯發展協會」理事與法律顧問,看見該協會在協助台灣中小企業進行數位轉型的過程中面對到許多法
延續上一篇的介紹說明,我們接著來看看數位鑑識的處理吧!
關於著作權、個資及營業秘密等法律風險與爭議,所伴隨的責任問題,其實都能透過契約去配置其法律風險,尤其是在「AI軟體開發契約」的情形,也就是關於AI軟體研發的承攬契約,定作人(業主)與承攬人(承包商)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責任歸屬及分險分配,在現行法律規範及實務見解有所欠缺而無從發揮補充功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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