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本票是很常被使用的工具,若債務未受清償,用不著打官司,聲請法院拿到一張本票裁定後,就可以迅速進入強制執行!
跑法院、打官司,已經是筆者所習慣的生活,但是對於一般民眾來說,可不是這樣,訴訟複雜的眉角、冗長的程序,往往讓民眾苦不堪言。
「律師,我這筆錢有沒有辦法快一點拿回來?」類似的問題很常出現,法律上究竟有沒有可以免去冗長官司,迅速拿到錢的方法?
本文要向大家介紹一個迅速、有效追債的方法—本票。
簡單來說,我在這份票據上寫明「我」會在「何時」、拿「多少錢」給「某個人」(票據法第3條: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本票由於效力強大,所以也有很嚴格的記載要求,以下這些資訊,缺一不可(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
1. 記載為「本票」。
2. 金額(數字不能改寫或塗改,否則這張本票會歸於無效)。
3. 簽立這張本票的年、月、日。
4. 要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
5. 發票人簽名。
至於本票上面還可能詳細記載「到期日」、「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等資訊,但這些即便沒有記載,也不會影響本票的效力(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至第5項)。
先來談談如果今天簽的是支票,如果這張變成了芭樂票,要追這筆債務,恐怕得老老實實的走民事訴訟程序,甚至還可能等到一審、二審、三審判決確定後再走入強制執行程序,這段過程恐怕得耗個一兩年。
但本票強大的地方在於,如果對方未清償票款,可以在3年的期限內(從到期日起算、如果本票沒記載到期日的話,從發票日期起算),拿著這張本票,向法院聲請核發一張本票裁定,要繳交給法院的裁判費用則自500元至5000元不等(依請求金額而定),而且通常一個月內,就會收到本票裁定了,在這過程中,法院也不會開庭,純粹就書面審查。
拿到這張本票裁定後,接著就能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了!
這樣比較起來,本票的效力確實強大,不需歷經冗長的開庭,用一般人得以負擔的成本,就可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本票在實務上相當常見,也是相當有效果的追債工具,效力甚於支票,或是單純的書面借款契約,本篇文章簡單說明其效用,至於在個案中可能還會遇到更複雜的背書問題、超過時效問題、或強制執行問題,筆者將再另以其他專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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