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朋友借錢簽本票,錢還了但沒拿回本票,結果後來有人去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對方接著要查封他的房子,後續該怎麼辦?
一、抗告或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如果來得及,必須就強制執行裁定提起抗告(通常到了查封階段就是來不及);如果來不及,依照強制執行法可以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對方所執本票所擔保的債權不存在,則對方依該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並不合法,而且如果不停止執行,你必將受到難以回復原狀的損害。在這樣情況下,你可向法院表示願意提供擔保,請法院准許裁定執行事件於債務人異議之訴訟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停止強制執行。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強制執行法第14條:「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抗字第1978號裁定。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76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