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站著借人錢,跪著求人還錢。債權保障系列 / 本票篇:本票債權法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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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本票不等於拿到鐵票,若不小心超過本票債權的請求時效,債務人是可以拒絕清償的。法律不保障在權利上睡著的人,了解本票債權的法律時效,以免將來麥哭無眼屎。
本票債權的消滅時效有多長?
答案是【三年】。
票據之權利,對本票之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之本票(俗稱見票即付)自發票日起算,三年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
  • 到期日欄位:請參附圖紅色標示1
  • 發票日欄位:請參附圖紅色標示2
債權人若超過三年未向債務人行使本票債權,債務人就可主張時效消滅抗辯而拒絕付款。因此,千萬別以為拿到本票就等於拿到鐵票,放這不管,工作一忙超過三年,到時賣哭無目屎。
本票債權超過三年時效,還有補救方法嗎?
  1. 視個案,仍有補救方法喔!雖然本票債權超過三年消滅時效,債權人循聲請本票裁定請求清償「票款」之途徑受到阻礙。
  2. 雙方若是因「借貸關係」而交付金錢,則借貸債權的消滅時效為15年。因此,債權人仍可依借貸關係向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將來取得法院判決後,仍可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只是,會比本票裁定方式更耗時間與金錢,至少不是完全沒救。
取得法院債權憑證後,應注意事項:
  1. 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因債務人無財產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俗稱人肉鹹鹹),此時,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債權人收到債權憑證後,此本票的債權就會重新再起算三年
  2. 務必於三年之內,再聲請強制執行或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避免超過三年消滅時效,附予提醒!!
柯俊吉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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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就是鋼琴調音師,來回穿梭在「情感」與「理智」兩台音色截然不同的鋼琴間,努力將兩端頻率調成一致,讓現實稱作家事法律案件,人們形而上詮釋稱作『前生相欠債』的罣礙,得以圓滿解。
上一篇,重點說明「如何請債務人開立有效本票」。債務到期,債務人神隱不還錢,接下來該怎麼辦?債權人可拿本票向法院申請核發「本票裁定」,取得裁定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受償,本篇將重點說明申請本票裁定之流程、要件、費用與注意事項,協助讀者順利取償。 什麼是本票裁定? 繳費方式:
債務人需錢孔急時,頭低的比海平面還低,等到還錢時刻,任何沒法還錢的理由,堂而皇之給你扣上逼人太甚的大帽。本系列將逐項介紹法律上實用的債權保障工具,讓您兼顧人情之餘,也能保障自身權益。
買方同意下斡旋金請房仲協助議價,究竟該給多長斡旋期限為宜? 斡旋期間,買方可以撤回斡旋嗎?撤回斡旋有什麼法律風險應該注意? 本文重點整理之。
買方想透過仲介找房子。仲介替其找到心儀房子,但屋主開價過高,雙方價格 沒有共識,仲介建議買方出一筆斡旋金,以示買方購買誠意,再由仲介去協調 議價。請問斡旋金是什麼呢?請房仲去斡旋議價有什麼法律眉角應該注意呢?
買房其實和買菜一樣,青菜蘿蔔各有所好,沒有完美的物件,只有適不適合的問題。 因此當遇到心儀的房屋,一些該留意的先前步驟不可忽略,否則下斡旋買房會跟與賭 博下注沒有兩樣,風險極大,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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