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利用贈與的方式為孩子付購屋的頭款是很常見的,好處是可以利用每年贈與稅的免稅額(目前免稅額為220萬元),達到將來遺產稅節稅的效果。但因為孩子後來不孝,而被父母撤銷贈與,請求返還所贈與的金錢,甚至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也是時有所聞。
在最近的一則新聞中,有位婦人在兒子表示希望可以提供資金購屋,而該所購得的房屋將供婦人居住至百年(過世)後,婦人就答應了兒子的要求,以匯款的方式將購屋資金贈與給兒子。兒子也如期的購買了房子,母子一起居住該房屋內,直到有一天,兒子故意以助行器砸傷了老婦,並將老婦趕離該屋。
於是老婦向法院請求撤銷對兒子的贈與.......
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贈與的撤銷,贈與不是說撤銷就可以撤銷的,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在一定的狀況下,才可以撤銷贈與!
依據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原則上,當贈與人還沒將自己的金錢、動產或不動產移轉給受贈人前,都可以撤銷。而若是在分次贈與的情況,僅可以就為移轉的部分撤銷之。但若是已經經過公證人公證後的贈與契約,或是履行道德上義務(例如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的贈與)的贈與,則不能撤銷其贈與(民法第408條第2項)。
另外,當贈與是附有負擔的時候,例如爸爸與兒子約定,爸爸在兒子準備律師考試期間送兒子一台價值百萬的汽車,但兒子必須要每天用功讀書十小時。若當兒子不依約履行,爸爸即可請求兒子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
前面所說的案例事實中,好像都沒有符合上面的所說的狀況,那老婦人還可以撤銷贈與嗎?
可以的!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案例事實中,兒子故意以助行器打傷老婦人,即符合規定中關於「故意侵害之行為」的描述,故老婦人可以向兒子撤銷贈與,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其所贈與的購屋資金(民法第419條第2項)。
至於最前頭所提到的「剝奪繼承權」,礙於篇幅,我們就留到下次再向大家介紹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