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台澎住民還是日籍。
中華民國政權來台代管是依據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代表全體盟軍來台代管,但卻對戰敗國的日籍台澎住民做出喪盡天良的事情。
在戰爭中,只能攻擊戰鬥人員 (combatant),平民是不能殺的。屠殺平民就是違反戰爭法的罪行,沒有第二句話。
二二八就是跨國大屠殺。
日本法務府發布《民事甲438號通達》,明訂台澎人的日本國籍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喪失。
1952.4.28《舊金山和約》生效以後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台澎住民成為無國籍。
住民的國籍與領土主權歸屬是兩個議題,意即擁有領土主權但不及於領土上的人民,人民有選擇、放棄國籍的權利。像馬關條約,雖然 1895.5.8 生效時,大日本帝國就取得台澎在大清實質控制下的部分的領土主權,但人民的國籍要等到 1897.5.8 才確定,給了原台澎居民兩年的選擇國籍的機會。
二戰過後,正是因為台澎主權並未歸屬於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但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正在治理台澎及其上的人民,所以日本基於事實上的需要,將在台澎島上生活,且持有中華民國流亡政權賦予的中華民國國籍的台澎人民「視為」中華民國國民。那只是基於現實上運作的需要所作的安排,跟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歸屬無關,也與原日籍台澎住民真正的國際法上國籍狀態無關。而在《中日和約》因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才是中國代表政府而實質廢止的情況下,日本政府早就不承認台澎居民是所謂的中華民國國民。既然如此,即使在某個平行時空裡居民國籍可以決定腳下土地領土主權歸屬的邏輯說得過去,則在日本已經因為《中日和約》的實質廢止而不再將台澎居民「視為」中華民國國民的情況下,中華民國政權當然也會因此喪失這些不再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的台澎居民腳下土地的領土主權。
(「被視為」表示本質不是,依約把你當作是。)
台澎住民國籍變化時間軸如下:
在國籍上,1897.5.8,依據《馬關條約》第5款的規定,台澎島上所有原本具有大清帝國(中國)國籍的人在國籍上就全部變成日本人,在日本因《舊金山和約》於1952.4.28生效喪失台澎主權之後,依據日本法務府《民事甲438號通達》的規定,原本有日本國籍的台澎住民就全部變成無國籍,然後依《中日和約》第十條「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接著又因為《中日和約》在1972.9.29隨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而實質廢止,使得「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的台澎住民又恢復到無國籍的狀態。
(民事甲438號通達是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就發布了哦!日本法務府發布《民事甲438號通達》,明訂台澎人的日本國籍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