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話所要介紹的是「迴避」,延續前面所講的「管轄」,當案件繫屬到某個法院後,法院的分案是會進行分案,將案件分配給某一個股別,由該股的法官進行審判的工作。但若是案件分配到有些特殊關係的法官手上,恐怕對於案件的審理有所影響,所以就有了「迴避」的制度。在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可能發生偏頗的情況時,可以以迴避的方式,更換其他法官進行審理,以期審判的公平。而「迴避」也是律師們在訴訟中,一個必學的訴訟技巧,以操作迴避制度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至於為什麼必學,看內文就知道了。
壹、定義
為達成公平、公正的裁判,使司法制度不至於被使用者懷疑審判的公平性,法律規定於一定情形下,法院的法官、書記官及通譯,以及檢方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在一定情形下不得就特定訴訟事件執行職務,以維持審判之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