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去年眾議員改選是否違憲?票票不等值的「一票之差」問題是什麼?

近日,相關訴訟判決結果陸續出爐,東京高等法院認定去年選舉「合憲」的另一方面,高松高等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卻判「違憲」,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為什麼會票票不等值?

如果在劃分選區範圍、以及設定一個選區要選出多少名代表時,沒有考慮到各個選區具有投票資格的選民人數,就很容易出現「票票不等值」的狀況。一個選區裡面如果選民人數越多,這個選區又沒有分配到比較多的席次,這個選區的選票價值就會比較低。

去年眾議員改選最大差2.09倍

以去年 10月的日本眾議員改選為例,每張選票價值差異最大的選區是鳥取縣第 1選區和東京都第 13選區:前者是 23萬1,313名選民選出 1席眾議員,後者則是從 48萬2,445名選民中選出 1席眾議員。以一個議員代表多少民意(多少張選票)來看,鳥取縣第 1選區的候選人只需要拿到比較少的票,就可以選上眾議員,意味著鳥取縣第 1選區 1張選票的價值比較高。換算下來,鳥取縣第 1選區的選票價值,相當於東京都第 13選區選票價值的 2.09倍。

隨時間變化,選區也要跟著重劃

隨著人口過度往都市集中,或是各地方人口增減的速度不一致,就算過去可能已經盡可能讓各地方選票「票票等值」,隨著時間過去,過去的選區劃分方式或議員分配席次,有可能不符合之後的發展。
所以劃分選區及議員分配席次也必須要與時俱進,才能確保各地方的選民每次投票時,自己手中的選票效力都和其他選區近乎相同。
但這件事情說來容易,做來難。舉例來說,日本的國會分成參議院和眾議院,參議院的選區劃分問題又會比眾議院更困難。這是因為日本參議員一任 6年,但是每 3年改選半數席次,每一次改選時並不是全部改選,這讓各選區席次重新分配或選區重劃上更為困難。

中央民意代表容易出問題

順帶一提,「票票不等值」的問題,最容易發生在民意代表上,因為各地方選出來的民意代表,在議會做的工作是一樣的。至於行政首長較不容易遇到這個問題,這是因為行政首長只會選出 1位,各個行政首長負責的工作都不同,就算是不同縣市的行政首長,A都市的首長管的是A地方的市政、B都市的首長管的是B地方的市政,工作內容不一樣,就不能拿來比較。
中央的民意代表選舉的「一票之差」問題,又會比地方民意代表選舉來得嚴重。因為相較於範圍較小的地方選舉,中央層級的選舉各縣市的落差會更大,所以在討論「票票不等值」的問題時,又會以中央民意代表為主。

回顧「一票之差」訴訟的歷史

回顧日本「一票之差」訴訟的歷史,最早是 1962年發起。當時有律師團主張,國政選舉時各選區「票票不等值」,有違反日本《憲法》14條保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疑慮,憤而向法院提起「選舉無效」的訴訟。此後,如果當國政選舉時各選區「票票不等值」的問題太嚴重,就會有律師團向法院提告「選舉無效」,而這類型的訴訟在日本就稱之為「一票之差(一票の格差)」訴訟。

1976年最高法院的見解

這一系列「一票之差」訴訟,要等到 1976年才有最高法院判定「一票之差」違憲,但最高法院也認定該場選舉(1972年眾議員改選)結果依然有效。這個判決也為後續的「一票之差」訴訟立下標準,如果要認定某一次選舉因為票票不等值的問題太過嚴重,所以「選舉無效」的話,必須要經歷以下認定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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