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贏官司,不代表爭議已經完美落幕,最重要的是如何「落實」,這是「強制執行」要處理的議題了!
今天好不容易拿到一份勝訴判決,法院認定對方要給付您一筆錢,但這份勝訴判決並不會讓您的戶頭在幾天後就增加一筆金額。
如果對方願意配合判決的要求乖乖付錢當然是皆大歡喜,但實際上對方往往不太會積極配合,因此就須要透過強制執行程序,由國家強制將對方的財產拿來作清償,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您拿到了以下文件(也就是「執行名義」),就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1. 確定之終局判決:所以判決確定後,拿到確定證明書就可以進行強制執行。
2.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所謂「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例如已確定的支付命令,另注意須在收到後30日內儘速聲請。
3.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和解與調解成立後,可以拿著和解或調姐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4.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規定於公證法第13條,且必須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
5.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抵押權人必須先向法院聲請取得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國家賠償事件中所作之協議書(國家賠償法第10條)、非訟事件費用之裁定(非訟事件法第12條)、依鄉鎮市調解條例進行調解,由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書(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經我國法院許可執行的外國法院判決、本票裁定等
(一)先查詢對方名下有沒有財產:
在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之前,可以先拿著前二.所提到的文件(即「執行名義」)到國稅局或各地的稅捐稽徵所處申請對方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前者可以看到對方的房屋、土地及車輛資訊;後者可以看到對方的薪資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股票股利收入等,這些都是我們要強制執行取償的對象。
(二)提出聲請狀:
向執行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聲請狀,必須要記載以下項目:
1. 債權人及債務人:如果不知道債務人的地址,法院會發函要求債權人查明,債權人只要拿著這份函文到戶政事務所,就可以以調取債務人的戶籍謄本。
2. 請求實現的權利:例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50萬元。
3. 執行標的或執行行為:如果從「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看到對方擁有房屋、土地、薪資收入…等,就必須一一列出這些資產,要求法院針對這些資產強制執行。
(三)繳納執行費:
請求執行的債權金額未滿新台幣5000元的話,免繳執行費;超過5000元以上,原則為債權金額千分之八;非金錢請求者則為3千元。通常為與當事人溝通方便,一般會直接估千分之八的費用。
聲請強制執行是實現債權的第一步,但接下來可能是一段持續與法院溝通的過程,進一步的說明,筆者留待下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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