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這自由開放的社會,選擇不結婚而長期同居的人,越來越多了。
當然,每個人的理由可能不同,有些人本來就是不婚主義,有些想要等到有小孩才願意結婚,有的則是沒有與配偶離婚(例如配偶不願放手離婚、或是對於辦理離婚一事較為排斥),但仍另有交往或同居的對象。或是在台灣尚未通過同性婚姻的相關法令,同性戀人無法在我國正式登記成為配偶,至多只能維持同居關係,好在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5月22日經總統蔡英文公布,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世界第27個實行同性婚姻的國家。
其實同居不結婚,也是很棒的事,彼此少了拘束可以更真實的對待,來則合不合則去,多了點自由奔放,對於很多人來說未嘗不是種維持長期關係的好方式。只是,相關法律對於同居者的保護還不夠完善,如果哪天其中一方先走了,另外一半可能沒有太多的權利可以主張的窘境。
一般常忽視對於同居人的保障,應該要以更積極的態度來面對
1. 不是法定繼承人,無法繼承財產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可以知道同居人並不在繼承人順位之列。
也因為同居人不是法定繼承人之一,所以在另一半離開時無法主張繼承財產,如果雙方一起共同努力創業,但成果只掛名在其住一方名下;或一方主內照料居家,一方主外打拼事業,這些情況下卻無法得到應有的分配,於情於理上,實在很難令人接受!
2. 遺產酌給請求權,較麻煩也未必符合請求要件,且大多仍以訴訟請求之
民法第1149條(遺產酌給請求權):「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 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此條文大多時候即用在同居人的情形,但除了法條上的要件外,實務上更認為需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才能主張,也就任同居人持續受到被繼承人的照顧與扶養,且自身無資力足以維持生活,此種情況才能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就條件來說,大大減縮了請求的可能,且大多數被繼承人家屬可能不會同意遺產酌給(畢竟是要從自己的口袋拿出來),因此導致上法院訴訟的情況,屢見不鮮。
3. 建議透過遺囑,以遺贈的方式來保障同居另一半的生活
在此情況下,可以透過遺囑的方式來進行遺贈,也就是在死亡即繼承發生時,才產生贈與的效力,雖然同居者沒有繼承遺產之權利,但因為被繼承人將部分遺產指定贈與予同居人,實際上也發生類似於繼承的效力,目的在於讓同居人也可以獲得一定程度經濟上的保障,同時感受到另一半重視與疼惜的心情,存在有雙重意義。
因此,有長期同居關係的人可以思考,有沒有預作準備保障另一半的需求,如果有,便要及早做準備,因為這世上太多的意外與不可測,我們無法待在原地等待,要主動想到未來,並儘早做好規劃,才是愛自己與愛對方的最佳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