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和老婆回屏東娘家,除夕和老婆家人親戚一起吃年夜飯。老婆表哥聊到最近朋友的公司著手公開發行上市櫃計畫,找了表哥上船買這家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老婆表哥說:我都快五十了,能不能提早退休就看這次了。我問老婆表哥:有簽契約嗎?他回:朋友找,不用啦。
之前碰到投資人要買客戶公司股票,客戶請我審閱投資人提供的股份買賣契約。我審完股份買賣契約後和客戶說:這投資人超級謹慎,他盡可能透過這份契約降低他的投資風險,如果你們真的直接簽這份契約,我也想買你們股份了。
這邊先說明,一般人所說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通常是指沒有上市或上櫃的股票。買賣這類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常常碰到假買賣真詐騙,就是最後根本沒有拿到公司股票。這篇不談如何避免沒買到股票的假買賣詐騙,而是談真的有買到股票(股份),但買之前要在契約裡面寫什麼來保障自己。
買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契約要寫什麼?我從前面說到的謹慎投資人的契約,挑選了最重要的三條:
一、如果沒有上市上櫃的話,原價買回條款
這位投資人寫到:_____公司未於_____年前上市、上櫃,賣方應以原價買回原出賣股份。當契約有這樣約定,如果之後公司沒有依時間上市櫃,賣方就必須用原價買回。
參考資料: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65號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