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看欣西亞和Shane的粉專,討論一個也算當今難題之一:夫妻買房子,房子要登記在誰的名下?
欣西亞夫妻最近買了一間房子,想要登記共同擁有。但因為男方是美國人,在找銀行辦理貸款上出現問題(應該是跟法規有關),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就可以省去貸款上的許多問題。不過他們表示會尋求各種方法解決這個問題,讓房子還是兩個人共同擁有。同時,他們把這個問題拋出在粉專時,很多網友留言,這樣不就正好可以登記在女方名下,這樣對女方有保障,這樣比較好。。。。等等言論!

不過如果理性的回歸到法律面上,夫妻婚後的財產,在離婚時,都是可以請求分配的。也就是不管是登記在誰的名下,萬一最後走到離婚這步,還是可以請求自己應得的部分(房子如果是對方父母贈與對方,則另一方沒有權力分配),只是萬一無法和平分手,可能需要打官司。所以這樣看來,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似乎差別不大。
我自己覺得,如果一直想著男女能夠更平等,但在某些事情上,又希望有女生優勢,要求提供保障,那~我想不會有“平等”這一天來臨。但~感情的事,從來都不是“理”字可以說得清,只要雙方都願意,外人是沒有權力來說三道四。
不知道大家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是什麼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