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債權人願意將債務一筆勾銷,那真是天大的好事,法律也會承認債務消滅,但問題是:在官司中要怎麼向法官證明呢?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個道理大家都懂,但在很多情況, 債主可能基於種種原因,直接表示:「你不用還錢了!」這句話讓債務人放上了身上的枷鎖,從此海闊天空。
這種劇情在現實生活中不算少見,而且在法律上確實也會有「不用還錢」的效果。
關於免除債務的問題,民法上只有343條這樣規定:「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
白話講就是:「債主說不用還錢的話,那就不用還了。」只要債主有講了這句話,在法律上就會產生消滅債務的效果,並不需要任何其他理由。
已經合法消滅的債務,如果債主事後突然反悔,債務也不會因此「復活」(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881號民事判決);當然,雙方如果另外再協議要返還這筆錢,法律上就視作是另外一個約定了。
通常實務上常常會遇到一個問題─債務人沒辦法證明「債主曾說過不用還錢」,導致被法院判決敗訴,按照民事訴訟法的遊戲規則,這個前提必須要由債務人證明,如果債務人沒辦法證明,那麼法院就會認為沒這件事情發生。
實務上可行的舉證方式,可以是雙方對話的錄音、在場見聞的證人、或是白紙黑字的免除債務承諾書等。
免除債務可以讓債務關係直接歸於消滅,對於債務人來說是一大福音,不過也須注意必須留存相當的證據,在法庭上才可能被法官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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