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移民」一類人生大事來說,許多人窮盡一生,只為轉換另一國籍……或許是為了在異國生活,又或是單純地想有多一本護照傍身,感覺多了一重保障。當你的另一半具有另一國國籍,你也似乎可以因此透過依親關係,在滿足一定的要求後取得永居或入籍……這類有關親屬移民的途徑聽起來很平常,也常被吹捧為簡單直接的移民方式(至於引伸而至的問題,例如假結婚、家暴、離異、喪偶等,會在日後另撰文討論)。
由家屬簽證引伸而至的問題,例如假結婚、家暴、離異、喪偶等問題,。
以簽證審理嚴謹見稱的加拿大來說,親屬移民是其中一項詢問度最高、流程最快(通常12個月可完成)的入籍方式。不過,對於亞洲文化背景的申請人來說,離鄉別井到陌生的國度生活,不論生活方式和文化語言都大相逕庭,要融入千里之外的國家,實在談何容易。而且亞洲目前發展蓬勃,有較多大展鴻圖的機會。要放棄眼前良機到他國謀求職位,似乎有點冒險。有許多人都抱著僥倖心態,心裡盤算著如何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取得加拿大國籍後,再重投他國人力市場。
事實上,加拿大對移民的態度普遍正面,但對簽證的辦理卻相當謹慎。如果申請人合符資格,是可以用親屬移民的方式取得永居權,有效期限為5年。但是當期限屆滿,需要更新永居權的有效期限時,加拿大當局除了會審視親屬的擔保資格,還有申請人是否有長期移居加拿大的意願。
如何界定有長期移居加拿大的意願?
以過往移民法庭的案例來看,由移民官判斷「意願」並沒有客觀的衡量標準,判決頗為耐人尋味。簡單而言,如果提交親屬移民時,可以提交在加拿大生活的規劃藍圖,例如在加拿大已經置業或租賃住址、為子女進行學區入學準備、購買保險、已經獲得加拿大公司的聘用並可提供聘任書等等,可被視為有在加拿大長期定居的計劃。
不過,申請加拿大永居,是有「有效期限」的,在親屬移民的規範下,永居權的有效期限為5年(部分情況為1年),及後需要申請延期。而在申請延期的時候,移民官會判斷申請人在過去5年期間,有沒有在加拿大境內至少居住730天。730天的計算並不需要連續,在某些情況下,在海外的時間也會被列入730天計算,這也是其中一個爭議最大的灰色地帶。
被列入730天計算海外逗留的時間
對於申請加拿大永居權的資格,在《加拿大移民和難民保護法》第28條為5年中需有730天的居住義務作出了清楚定義︰
- 身在加拿大;
- 在加拿大境外陪同作為其配偶或同居伴侶的加拿大公民,或者如果是孩子,則是其父母;
- 在加拿大境外全職受僱於加拿大企業或聯邦公共行政部門或某省的公共服務部門;
- 在加拿大境外陪同永久居民,而該永久居民是申請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如果是孩子,其父母需全職受僱於加拿大企業或聯邦公共管理部門,或省級公共服務,或
- 在其他合規方式的法規中提及。
由此可見,對於5年居住730天的要求,也適用於在加拿大境外陪同加拿大公民或永居居民的情況。不過,判斷申請人在海外是否陪伴加拿大公民的一方為加拿大移民官,也因此引伸非常多的法庭上訴判決。以下簡單列舉部分案例︰
個案一︰
上訴者在加拿大公民的丈夫擔保下申請了永居權,5年裡在加拿大居住528天,其他日子裡多次離境,照顧長期在海外工作的丈夫,直到丈夫退休。在此案例中,移民官認為上訴者沒有陪同丈夫入境加拿大,且質疑丈夫為上訴者擔保時作出虛假陳述。
上訴者的丈夫反駁移民官的質疑沒有任何具有說服力的證據,而且在為上訴者擔保時,並不在加拿大境內。法庭根據邏輯,認定上訴者在加拿大境外是與丈夫在一起生活,且遠遠超過餘下的204天。
另外,由於上訴者的丈夫、兩名成年子女、一名女婿、一名孫子也是加拿大公民,法庭認為上訴者與加拿大有緊密的家庭關係,上訴者也曾在加拿大有工作經歷,並與丈夫在加拿大擁有財產。在丈夫退休後,也回到加拿大安度晚年,與家人共度時光。假如判決上訴者失去永居資格,會讓上訴者的家庭出現困難。而且上訴者多年前已持有加拿大的銀行帳戶和有效的信用卡,足以證明上訴者在加拿大已建立長期生活的基礎,因此判決上訴者可以保有加拿大永居的身份,移民官的決定在法律上無效。
個案二︰
上訴者的旅行證件紀錄5年內在加拿大境內居住了428天,如果計算上與加拿大籍配偶在境外共同生活的時間,則總計681天,依然不能達到5年內730天的要求。上訴人除了被判違反居住義務以外,所提出的其他人道主義考量理據也被法庭一一駁回︰
(1) 長期在加拿大境外的理由
- 上訴人指她為了移民加拿大,而辭任境外學術機構的職位。但移民官發現她返回原居地後再次工作,且在提出上訴時,還在境外學術機構兼職。
- 2015 年上訴人因為需要長期在日常護理和經濟上照顧患有重病的母親和住院的父親而離開加拿大。上訴人父母的情況值得同情,因此在加拿大照顧父母是一項延長加拿大永居的有利理由。
(2) 以返回加拿大作為優先
- 上訴人預期每次回加拿大一個月,每年總共逗留加拿大60天與丈夫相聚。現時丈夫(擔保人)退休並計劃在加拿大和波蘭之間分配時間,每次在境外停留三個月陪伴妻子(上訴人),並在加拿大兼職擔任藥劑師。
- 移民官無從得知上訴人在加拿大永久定居的計劃,因為只要上訴人的父母有需要就會留在境外。
(3) 建立加拿大的人際社交網絡與貢獻
- 上訴人與擔保人在加拿大共同擁有房產,但只披露了申請延長加拿大永居前3年的納稅申報表。
- 上訴人的專業資格受到加拿大本地大學認可,獲得臨床心理學醫生的資格,但是在加拿大幾乎沒有工作經驗。
- 上訴人樂於參與加拿大的義務工作,包括擔任朋友與社區間的外語心理學醫生。但是由於種種跡像顯示她逗留在加拿大的時間很短,因此沒有建立廣泛的社交網絡。
- 延長加拿大永居前的7年間,上訴人大約在加拿大境內生活800天,並沒有連續居住3個月的紀錄。
(4) 家庭關係
- 上訴人的丈夫居住在加拿大且為加拿大公民、和身在加拿大的表弟關係親近
- 上訴人的父母和兒子住在加拿大境外
- 家庭關係是本次上訴中最有利的考慮因素
(5) 永居身份對上訴人的重要性
- 上訴人表示失去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並不會為她帶來困難或困擾。
- 上訴人的丈夫表示在 2016 年以來遭遇困境,導致出售了原本居住的公寓(位於加拿大)並搬到其他省分。但移民官無從由丈夫的證詞判斷,妻子留在國外對他所帶來的困難。由於移民官認為在加拿大境內搬家應被視為不便而非困難,是因為上訴人刻意選擇放棄在加拿大永久居住在境外逗留較長時間,而對丈夫的住所造成的不便。
總括而言,由於個案二的負面因素甚於正面理由,人道主義考量理由不夠充分,最終上訴被駁回。
親屬移民簽證中,最多人選擇的方式是依隨伴侶、父母子女關係取得加拿大永居身份。然而對於簽證的審核,當局卻依然在法理外情理中謹慎審理。假如親屬簽證延期被拒的話,只要合乎一定條件,依然可以重新投遞申請加拿大永久居留申請,只要在5年期限內滿足居住義務的要求,就可以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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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個案一︰Auladi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5 CanLII 93049 (CA IRB)
個案二︰Praglowska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8 CanLII 54654 (CA IR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