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朋友跟我借一筆錢開公司,說好他公司成立一週年會還,結果他公司還沒一年就倒了,我要怎麼跟他要呢?
今日來介紹民法上的條件及期限,規定在民法總則,法律人一定都學過,但不論法律人或是一般人都非常有機會用到,就像上面這個例子。看似簡單的約定,但實務上應用可就沒那麼好判斷。
為什麼要區分條件及期限?意義在於判斷可不可以請求,以及什麼時候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以上例來說,若是解讀成一週年期限到須還款,那就是一週年的那個日期該還錢。若是解讀成公司有成立一週年才要還錢,那公司還沒成立一週年,就不能要求還款。
所以,怎麼解讀會有很大的差異。
什麼是條件?什麼是期限?首先來說文解字一番:
一、條件: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的成就與不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一種附款。這個「條件」必須要有「不確定性」,若確定已發生,或確定一定會發生,就不是條件,而是期限。
例如:如考上駕照,就送你一台汽車。
二、期限: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一種附款。簡而言之,一定會到來的事,就是期限,期限可以是確定的某日,也可以是未來不確定的某日。
例如:喵喵若過世,我們再去認養一隻。
生命一定會消逝,只是早晚而已,所以這是期限而非條件。
到這邊都還算好理解,接下來我們來看爭議題(期限附條件)
一、房屋租約寫:「出租之房屋租期至反攻大陸時為止。」
這個租約,有附期限?還是沒有期限?要看這個「反攻大陸」是不確定會不會發生的事(也就是條件)?若認為是條件,那這個租約沒有附期限。
抑或是認為「反攻大陸」這件事確定一定會發生,只是不知何時?若認為是這樣,就是有附期限。
一直到62年的法院判例,都還認為「反攻大陸」是期限,也就是一定會發生,但不知道何時。(也是啦,早期若說「反攻大陸」是不確定能不能發生的條件,還能活嗎?)
直到90年最高法院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才將這個判例廢止。
二、工程案件,承包商與次承包商約定「會協助次承包商向統包商及業主爭取追加款項,於統包商及業主核定追加款後由承包商扣除管理費後全數支付次承包商。」
若最後很遺憾的,最後統包商及業主沒有核下追加款,那次承包商可不可以向承包商請求給付追加款?
爭議在於「統包商及業主核定追加款」這件事究竟要看作是不確定會不會發生的條件?還是確定會發生,只是不知道何時的期限?
這會牽涉到次承包商請求承包商給付有無理由?
若認為「統包商及業主核定追加款」是條件,則統包商及業主沒有核定追加款的話,次承包商不能請求承包商支付追加款。
若認為是期限,則在統包商及業主確定不核定追加款時,也會視為清償期屆至,次承包商可以請求承包商支付追加款。
在這個案件中,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看法不同,高等法院認為是期限,次承包商可以請求給付,最高法院發回高院說你還是再推敲一下吧。
到這邊還可以嗎?我們再看下一個案例。
三、Y向X借500萬元,約定「本人Y於西元2018年5月31日向X借款500萬元整,以辦理第58屆亞太影展用,並將於本屆影展專戶餘額達1500萬籌備金額後開始還款,並於2018年9月1日前全額還款完畢。」
請問,這句「將於本屆影展專戶餘額達1500萬籌備金額後開始還款」是條件還是期限附條件?以下是2種可能劇情:
(1)2018年9月1日前籌款達到1500萬元,X應開始還款,並在2018年9月1日前全額還清。這種狀況沒有爭議。
(2)若一直到2018年9月1日籌款皆未達到1500萬元,那X要還嗎?
高等法院認為「於本屆影展專戶餘額達1500萬籌備金額後開始還款」這是要還款的條件,因這件事確定不成就,所以Y不用還錢。
最高法院認為「於本屆影展專戶餘額達1500萬籌備金額後開始還款」這是清償期的約定,也就是這個時點要開始還款,然而到2018年9月1日為止,已確定未達1500萬元,即不確定事實已確定不發生,也應認清償期已屆至。
看到這邊,大家還好嗎?是條件還是期限不同法官會有不同判斷標準,最保險的就是,寫合約時,一定要擬清楚,才能避免糾紛。(但若寫太清楚會簽不下來的,就又另當別論了。)
你有遇過條件、期限,傻傻分不清楚的狀況嗎?歡迎留言讓我知道。
引用判決:
1.62台上1618號判例
2.109台上2399判決
3.110台上482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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