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分享:民眾給餐廳「一顆星」或負評,是否構成民事及刑事責任?

2022/04/12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饕客常於網路上給予餐廳星等及評價。

前言

日前知名網紅Joeman上傳「1100元的奢活義大利麵對決100元的平價義大利麵」影片,影片中Joeman參訪平價義大利麵店,並給出「肉少、醬水」等的評語,但也強調份量足夠,及有感受到店家的用心,認為該平價義大利麵價格合理。然而,業者以「無意公開播放為由」,不滿Joeman之影片及評價,並要求予以下架。
  • 資料來源:被Joeman評「肉少、偏水」 義大利麵店不滿要求下架影片引爆爭議(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331000091-260405?from=CTfans&utm_source=facebook&utm_medium=post&fbclid=IwAR08PoScEvOlKIC2Lzj6zpO3v8Zk4Bw5FztT6PHBFQZH_88hvzHs7g8UDJg&chdtv,2022年3月31日)
Joeman對於美食餐廳給予負面評價而爆出爭議的案件層出不窮,先前另位以「美食公道伯」著稱的網紅Toyz,過去曾至米其林餐廳用餐後給予「都是失敗之作」、「吃過最失望的燒臘」、「你比XX還要貴,但是你比XX難吃一百倍」等評論,因而引發其粉絲至該餐廳刷一整排「一顆星」負評的紛爭。
  • 資料來源:米其林餐廳「難吃1百倍」!網紅評價挨轟 老饕:建議提告https://star.setn.com/news/903930,2021年3月1日)
在這網路發達的年代,民眾要尋找餐廳時,往往第一時間會先上網查詢餐廳評價及星等,每一個評價或多或少都會影響消費者的決策,甚而,影響店家的利潤、名譽、形象,因此,出現負評時會對店家造成極大的傷害,對於不理性的負評時,店家往往會憤而提告。而就消費者的角度來說,消費者則多會以言論自由進行抗辯,以下就可能涉及之相關民事、刑事責任進行分析。

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言論自由乃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受憲法明文保障,因此,國家應給予言論自由最大程度的維護,以利人民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得以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

刑事責任:誹謗罪?

對於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定有明文。
誹謗罪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其構成要件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而將「言論」區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種。事實陳述有該評論「真實與否」的問題,而意見表達則為行為人主觀評價,與真實與否無涉,是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規定,如能證明該評論內容為真實者,或經合理查證有可能為真實者,則不為誹謗罪的範疇。至於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之意見或評論,縱使內容足令被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並不在誹謗罪之處罰範圍。
另外,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亦說明刑法第310條第3項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換言之,大法官認為名譽受到某發表言論之人侵害者,必須能夠證明發表言論者具有「真正惡意」,亦即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才要受法律制裁或負擔賠償責任。
另,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惟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如國家或地方之政事、政治人物之言行、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與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眾利益有關之事件等。又所謂「適當之評論」指個人基於其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至於評論所用之語言、文字是否適當,並非一概而論,而應斟酌被告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觀之情狀、該語言、文字與評論之對象間是否有合理連結為斷。又免罰事由之前提,須「以善意發表言論」,然對人主觀之評論意見,除了正面之評價外,負面的評價亦所在多有,對被評論人而言,如認為該負面的評價使其名譽受損,自難認為評論之人係善意發表言論,故所謂「善意」與否自非以被評論人名譽是否受損、評論人是否意在使被評論人名譽受損為判斷之依據,而仍應以其評論客觀上是否適當為判斷之依據。
回到民眾給餐廳「一顆星」或負評是否需負擔刑事責任的議題,就消費者事實陳述的部分,若為真實或經合理查證可信為真實者,不構成誹謗罪;而就消費者意見表達的部分,應視消費者給予評論之行為,是否屬於「善意發表言論」,以及其所評價店家之內容是否屬於「可受公評之事」。也就是說,如果消費者是針對店家提供的服務、餐飲味道、消費體驗與感受等與公眾相關之事進行合理評論,縱使評論使被評論者感受不佳,該評論內容仍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而與誹謗罪無涉。相反的,如消費者只是希望損害業者商譽,或該評論非出於真實體驗所得,或誇大不實者,則極有可能違法刑法之誹謗罪,另外,若是評論內容僅僅只涉及私德,則仍可構成誹謗罪。

民事責任:侵權行為

民眾給餐廳「一顆星」或負評是否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需視行為者主觀上是否具有侵害業者商譽的故意或過失,以及評價內容是否貶抑業者的商譽而判斷。
如前文所示,法院判決將評論區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如評論內容為前者,行為人需要證明自己所言為真,或是已經過了合理查證且有相當理由信其為真實,若評論內容為虛構或誇大不實,則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如評論內容屬於後者意見表達,則需判斷內容是否屬於「善意表達」,且評論的對象為「可受公評之事」,如均符合者,則一般來說不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

結語

民眾給予餐廳一顆星或是負評,就消費者事實陳述的部分,若為真實或經合理查證可信為真實者,不構成誹謗罪、侵權行為;而就消費者意見表達的部分,應視消費者給予評論之行為,是否屬於「善意發表言論」,以及其所評價之內容是否屬於「可受公評之事」,若消費者是針對店家提供的服務、餐飲味道、消費體驗與感受等與公眾相關之事進行合理評論,縱使評論尖酸刻薄,該評論內容仍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不構成誹謗罪及民事侵權行為。相反的,如消費者只是希望損害業者商譽,或該評論非出於真實體驗所得,或誇大不實者,則極有可能違法刑法之誹謗罪,民事上也有成立侵權行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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