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從來沒有動過電表,台電為什麼說我們違規,還追償高額電費?
近年來許多民眾遇到台電上門指控用電戶,改電表、違規用電,少計實際用電度數,造成台電損失,追償幾十萬甚至好幾百萬元,超出實際用電量甚多。但民眾可能並沒有改電表或違規用電的行為,只是礙於訴訟曠日費時,有時候會乾脆直接花錢與台電和解好了。但沒想到和解後又接到地檢署傳票,甚至起訴。有時候刑事認定之竊電金額明明沒那麼高,而台電民事追償卻高出好幾倍,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一)台電臨時稽查。
(二) 會同的員警很可能不是該管區員警。
(三) 稽查後會請用電戶簽署用電實地調查書,載明違規用電的情況,並會做為訴訟上主張。
(四)稽查後,台電會隨即發函告知追償金額,並請用電戶至台電談。若和解,後續不會有民事求償,但還是會有刑事偵查等著。
(一)「竊電」在民事上稱為違規用電。違規用電被認定是侵害電業(電力公司)權益之行為,但因為違規用電無法再回到過去查出到底違規用電之數額,為避免電業無限制要求賠償及確定賠償額,故在電業法第56條明定求償計算方式,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違規用電處理規則,台電會依電業法、違規用電處理規則及營業規章施行細則來向用電戶求償,以用電戶現場設備容量、性質來推估應追償之一年電費。以工廠來說,台電以每日20小時計算365日之用電,計算下來甚為可觀,上百萬輕而易舉。
(二) 誰是用電戶呢?可見電費單上的名字,若電費單上的名字為公司,公司即為用電戶。不過在公司為用電戶之狀況,台電除了會告公司外,有時亦會兼告公司負責人。
(三) 在兼告被告負責人的案例中,台電會主張公司及負責人連帶賠償,目的是想多告一個人來確保他的債權獲得滿足(避免告公司勝訴,但公司沒錢被執行)。
(四) 至於公司即用電戶的責任,有的法官認為台電要證明用電戶「違規」用電,比如損壞、改變電度表…的行為,若無法證明,會駁回台電的求償。而這時,用電戶是否簽了用電實地調查書、刑事是否有被起訴,都有可能會被拿來認定是否有「違規」用電之事實。
(五)也有的法官認為電業所主張的規定係法定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一有這樣的事實發生,電業就不用再證明用電戶有損壞、改變電度表…的行為。不過,不管法院認定是法定損害賠償責任或不是,有判用電戶賠償的判決,大部分法官對於台電求償的金額也還會打些折扣,理由則每件不太一樣,有的認為用電戶不符合工廠資格、有的以實際竊電期間算、有的依民事訴訟法222條酌減賠償金。
(一) 在刑法上,過去評價為竊盜罪。但近年來「竊電」行為多被認定為用電戶故意使電表失準少計實際用電度數,用電戶因此獲得少繳電費之利益,係向台電行使詐術,藉此獲得短繳電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而該當刑法339條第2項規定之詐欺得利罪。
(二)又「竊電」之狀況非發生在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故為非告訴乃論罪,所以即使早早就和台電和解,還是會收到地檢署通知。有的當事人甚至和解完數月才收到地檢署通知開庭,並不是台電又去告,比較可能的是因為檢警作業拖延所致。
(三)觀察台北、新北、士林三間法院近年此類案件刑事判決,可以看出許多件偵查中已和解,但仍被起訴的案例。不過有和解、有認罪,通常會有緩刑。
(一) 遇到被控「竊電」的案例,不要相信任何人告訴你只要和解了,就一定不會被起訴,因為這權限是在檢察官手上,不是其他人,包括台電。雖然現在地檢署傳票還沒來,但只是暫時的,追訴期可達20年,勿心存僥倖。
(二) 若非共同犯罪、非多次犯罪,一審刑度多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三) 是否和解、以多少金額和解、何時和解等等,要斟酌被求償金額、事實來綜合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四) 地檢署會看追償電費多寡為處分,金額愈高、起訴機率愈高。金額若高,最好的狀況可能只能獲緩起訴處分。
(五) 刑事認定的犯罪所得通常會比民事追償金額低,但無法在民事訴訟中主張應以刑事認定的犯罪所得為賠償金額。
(六) 若與台電和解,刑事判決不會再宣告没收犯罪所得。
(七)有事沒事最好要注意一下電費有無異常之狀況,並在台電稽查時也要錄影蒐證。
完整全文請見《姊讀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