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常見民眾收到資產管理公司催繳多年前的電信費用等疑義或爭議,該資產管理公司又多會半哄(優惠清償方案)半騙(不還錢就強制執行你的財產),原則上遇到這種狀況,可以這樣處理:
- 如不依對方來文配合清償(可因時效拒絕清償,詳後),對方可能會聲請支付命令,在收到對方支付命令後20日內異議者,該支付命令即會失效後就會進到法院審理;
- 如 來不及異議,對方就可以持該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此時債務人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及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又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
進到法院實體審理資產公司行使該等債權是否有理由者,原則上會有兩種狀況:
- 對於超過2年的電信費,可為時效抗辯,拒絕清償!
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1059號判決要旨:"是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所積欠之...電信費...核屬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商品,自應適用2年短期時效。又被告自承原告與...電信之專案均因被告未繳款已於100年4月1日終止(見本院卷第95至96頁),則被告所受讓之系爭電信費請求權至遲於102年4月1日即罹於2年消滅時效,然被告卻遲至109年6月間始向臺中地院聲請核發系爭支付命令,並經臺中地院於同年7月1日核發支付命令,此有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65頁),是原告主張系爭電信費已罹於前揭規定之2年短期時效,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關於電信費...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即屬有據。"
- 但是,提前終止契約的違約金,時效可達15年,或仍需清償!
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1059號判決要旨:"「立同意書人同意連續使用...電信服務至少24個月(下稱合約期間),若於合約期限內提前終止或被銷號時(以下合併稱「違約」;一退一租視為提前終止),應依下列規定賠償...補償金:違約發生期間:門號開通後12個月內;補償金:NT$7,000」(見本院卷第63頁),可見該補償款係原告與...電信間約定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總額,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質之違約金,且系爭補償款係因原告遲未繳款遭提前終止電信服務時始發生,故難認為係從屬於電信費用之從權利,依上開說明,系爭補償款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之消滅時效。又原告於100年4月1日遭...電信終止前揭電信服務契約,被告於109年6月間向臺中地院聲請核發系爭支付命令請求原告給付系爭補償款,顯未逾15年之消滅時效期間,是原告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關於系爭補償款1萬6,000元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即屬無據。"
所以呢,收到資產公司催繳電信費的函文,除可確認是不是詐騙外,如果不是詐騙,還是要正面處理,如前所述,可能涉及時效抗辯等問題,故無需直接承認及清償,如生爭議,債務人當可就電信費部分為2年短期時效抗辯不付,但就提前終止契約之違約金,因有15年時效之久,則未必可為時效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