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糾紛談和解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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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月碰到兩個情況,一是有位當事人和對方簽的和解契約,順利地對方履行完畢;另一個是有位當事人和對方調解成立,對方還沒履行⋯。恰好這幾天熱議關鍵字是和解,我找出當初和當事人說明和解要注意的事項,分享和解契約的重點。

一、和解的當事人要寫清楚

這很基本,誰和誰和解要寫清楚。例如一個人開車撞到載有二人的機車,開車駕駛認為付錢是賠所有的人,那就要把機車騎士與乘客都寫進和解契約,三個人都簽名,這樣和解才算真的解決事情。至於機車騎士和乘客怎麼分賠償金,可以在和解契約上寫賠償金額由對方自行分配。
還有,和解不限法律關係的直接當事人,第三人也可以加入簽和解契約而本於同一個和解契約發生關係,之後也必須履約。

二、要和解的事情要講清楚

如果是因為車禍談和解,最好是講清楚車禍的人事時地物。實務上有調解內容沒有說清楚車禍地點而不被法院核定,法官的考慮應該是要具體特定雙方和解的事情範圍。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要寫得清清楚楚

例如給錢的那方什麼時候要給錢、給多少、用什麼方式給都要寫清楚。如果要簽發本票做擔保,則要在契約寫清楚擔保本票的金額、發票日、到期日等等本票記載事項。
如果怕對方之後還是告民事或刑事,通常會寫對方願拋棄和解事件的民事請求或刑事告訴權。如果不希望和解事項給別人知道,還會多保密條款。
常被問到和解契約可以寫違約金嗎?一般契約可以約定違約金,確保契約當事人履約,和解契約也是契約,當然可以約定違約金,確保和解的當事人履約且不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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