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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風行一段時間且也正流行的直男行為研究,顧名思義的是把「直男」當作研究對象,所謂對象即為Object—即為客體,因此可以說直男被物化(Objectified);另一方面性感照大多數由女性張貼,但這種會引起「性」「感」的圖像,卻是被拒絕當作物化女性的影像,甚至還能主張是女性自主的表現。簡而言之,在不該物化任何個體的倫理學道德原則要求下,重要的是:「我們有無物化任何其他個體。」,前者把男性給物化且堂而皇之,後者則是在物化的情形下以自主性作為反駁(被)物化。
在與他人互動時,從陌生到熟稔會讓互動從生疏到親密。在「直男行為研究」活動中,有些情況是男性秉持著傳統且錯誤的觀念認為「不要就是要」地一直主動對女方進擊,甚至糾纏不休,預設女方必須要被「突破」,甚至以突破之後抱得美人歸作為白日幻想,以為如此是男性氣概(Masculinity)成就感來源。但也有些例子是男性持續努力希望能取悅於女性、吸引女性、希冀得到青睞,雖然終局上都是被拒絕的一方,但並沒有以過激、過度的方式「追求」女性。然而,即便有這樣的差別,卻同樣都成為直男行為研究獵奇窺視的對象。
目前的法律有如跟蹤騷擾防治法(簡稱跟騷法)或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有對「騷擾」為相關規範,甚至若是「性騷擾」更有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實際上目前直男行為研究的諸多活動是可以透過任何社群軟體中的「封鎖」功能解決,但若大家都這麼做就肯定也不可能有這種研究活動,直男行為研究也不會成為顯學。當然這裡可能會被反駁:「就算封鎖對方可能還是會繼續騷擾,根本沒那麼簡單。」所謂「就算」是even if,這是假設句,也就是實際上並沒有這麼做(否則也不會有那麼多對話紀錄)。
更且,若說封鎖對方仍然面臨騷擾,那麼這就是相關法律啟動的時機了。然而,大多數行為正是還沒有達到違法的程度但又特別新奇,可能只是兩性互動過程「直男」走錯一步或表現出女性所不喜歡的特點(偏執、自傲)卻不自知地仍想培養、發展關係,亦即即便只是一個失敗的搭訕,都可能變成被訕笑的結果。假設對話一方被「騷擾」—此指達到權益侵害程度的騷擾,因此公開特定人的特定言論對話或許可以從性侵犯被註記的理由給證成(雖然關於此是否具有正當性仍有爭論,所以使用「或許」)
或許有人會說這是「直男行為研究」又不是「性暴力男研究」,只是要看「直男」到底有多奇耙而已。回過頭來,可以先注意到性別差異出現在同樣具有貶義的性別名詞例如「台女」與「直男」上,同樣地出於異性之口,前者將是被嚴重撻伐的沙豬,後者卻不會受到譴責,甚至可能被認為是自主性強烈的女性。然而,所謂女性主義所訴諸的是被壓迫的性別不再被壓迫,因此從歷史、社會及其權力關係中去分析以及批判不正當的支配。換句話說,根底上是以「人」作為主體、個體間的平等,並非具有特定身分諸如性別相對於其他身分例如其他性別身分的(性別身分)特權。
「直男」是被創造的新物種,既然是異種則非我族類,不等者不等之的公平原理將允許對其差別待遇,也因此即便作為男性也將其當作「他者」。然而,成為直男只有兩個條件:第一、是「生理男性」;第二、是「女性認為你很直」。前者是明顯的,後者則不然。所謂直不直就是噁不噁,若夠噁就可能會被放到網路公審也就會夠直,但在噁不噁還是個人言言殊的問題的時候,就會出現再普通不過的交友對話都會被放在公領域檢視的後果。
若說女性主義所反對的是「父權社會」也就是以男性為表率的體制,那可以稱作是反男性至上主義的,然而回到前述這種批判應該要是出自人作為主體的平等要求。但在現實的實踐中,意外地辯證成為了另一極端的女性至上主義,並不是性別之間平等,而是位居優位者易體。從金曲獎一個女性(人)對另一個男性(人)突然其來襲胸(性侵犯)是沒問題的,相對的「如果」發生一個男性(人)對另一個女性(人)突然其來襲胸(性侵犯),必定是現行犯逮補。到如雷神索爾上映時女性在公開領域表達對男性的性慾望,反過來說即便是格雷的五十道陰影上映也很可能沒有男性在公開領域表達對於女性的性慾望。
在性別之間顯著的差異,昭然若揭。或有反駁認為並不是這樣,男性也會公開領域表達對女性的性慾望。這種事實上有無的問題無需否認,這裡所要說的是同樣是公開表達對於異性的性慾望,男性這麼做會被認為「很噁」,女性則沒有這個問題。而在被認為很噁的前提下,即便隱私權已是基本權利(憲法第22條與大法官釋字第603號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甚至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言論涉嫌妨害秘密罪,但某些人的基本權益就這樣被忽視了。在這些直男是異類而不享有基本權利,在眾人對於真人實境的窺視慾下,女性至上主義成為新思潮。所以不用冠冕堂皇地說這是在獵奇而已,即便沒達到犯罪(妨害秘密)的程度也仍然是在侵犯隱私。
接著看另一類別:性感照。在行使我們的權利時,或許(且經常)會影響到其他人,我們可以設想社會中的每個人都像個圓圈,移動時都會擠壓到其他圓圈,但在其他圓圈被壓傷之前,法律都不得介入,這就是彌爾(J.S Mill)所提出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另一個概念則是故意,可以區分成「確定故意」以及「不確定故意」,前者是既知且欲(認知與意圖),後者則僅有知(認知)。
舉例來說,言論自由的行使可能會造成聽者的不快感(感覺),而這些言論經常都是論者在「不確定故意」下所為,像是「草枝擺」、「去烘乾」等各種諧音,甚至正好都是在知悉此種語詞具有詮釋空間,且其中一種是會造成對方不快,甚至傷害到名譽(違法的程度),只不過出於諷謔或避免違法的策略而不直言,然對這等語詞可以確認的是論者具有對這種特定詮釋結論的「認知」,換句話說,不確定故意。法院之所以不認定違法,主要是出於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以及在多種詮釋結果非謾罵的詮釋是合理的前提下。
一般行為自由例如身體自主權或說穿衣自由,也可能會造成他人的不快,例如穿著龐克對於年長世代就是如此。言論的發表例如床語相對於造成不快感,是造成快感的活動,同樣一般行為自由也可能會造成觀者的快感(感覺),或說,性慾。而這裡也能確定的是在引發觀者的各種感受中,穿著性感者對於會引起觀者的快感—感覺—性慾也是具有不確定故意的認知。因此,若說僅以一般行為自由(穿衣自由)作為辯詞,可以說是無效的,因為穿著性感與惹起他人的性慾不僅具有關聯,更是在行為者的認知之中。
這種快感—性慾,是對應在男性凝視下的性慾,男性凝視的又是所謂父權社會中男性氣概慾望的指向,張貼性感照片的行為者或許可以自詡為實踐身體自主權的自主個體(autonomy agent),但此卻無礙於這樣的行為同時也是更加強化這個身體與雄性慾望標的的連結,而這實際地正是在「物化」的過程。這裡或許會有兩難,也就是即便是出於某種目的卻導致另一種後果(併同)發生,但這實際發生的後果是無法僅憑主張實踐自主權就能遮掩的現實,更不用說原初的目的就在燃起雄性慾望的行為。無論何者,都很難與女性主義所主張要去破除男性凝視下性慾客體與女性肉體的觀念連結相符,那這還能稱作女性主義嗎?
有些體態跟相片雖然都有裸露,但所顯露的意象是不同的,有些體現出美感,有些則體現出性感。所謂性感,即sexy,其中則是sex:性。性感中有美,或美中有性感,探討二者間關係究竟是交疊或衍生於此實屬無必要。例如乳房與乳頭,母親哺乳時的乳房與乳頭所展現的女性美,以及女性寫真攝影時的乳房與乳頭所展現的女性性感(尤其是若隱若現),就是不同的感官體驗。同樣的身體部位在不同的情境下—例如構圖—所產生出的觀感體驗就有所不同。尤其母親必然同時會是女性,所以當上述的女性同時是上述的母親時,更加凸顯美與性感間的差異。再更進一步來說,乳頭是被吸吮的,同樣來自另一個對女性乳頭從事這等行為的個體,也會在上述不同的情境中呈現不同的觀感。更極端一點,早期婦運學者何春蕤在《好色女人》書中更提到母親在哺乳嬰兒時的性感體驗。美與性感之間或許交雜,但卻是不同的,也不依從身分而定。
回過頭來,放性感照因此接受性訊息的相關影像也經常成為「研究素材」,但當這張照片是「性感的」那麼引起他人(尤其這裡的性感指涉的是雄性慾望客體式的故而特指男性)的性反應將會是被不確定故意所認知的,那麼這樣的訊息是否是不對的?或許我們該先設想,當我們選擇參加拳擊比賽時被拳頭集中受傷,這個打傷我們的拳頭是否犯了錯?當我們選擇參加搖滾演唱會並且走到「搖滾區」發生了衝撞因而受傷,造成我們受傷的群眾是否犯了錯?
這樣的觀念在法律上有個類似的概念稱作「自招危難」,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83號刑事判決意旨簡單來說是指如果災難是行為人所造成的,那就不能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也就是仍然違法)。舉例來說,被野獸追趕情急而踹破別人家的門在法律上就不會成立毀損罪,但如果這頭野獸是自己故意惹怒的就無法主張緊急避難而仍然成立毀損罪。這樣的觀念所代表的是:你為自己行為所將造成的後果負責,這也是很根本的人作為主體觀念的自由論。
那麼性感照被張貼引起了他人性慾,而他人進而表達性慾,那麼這樣真的算是「騷擾」嗎?這裡討論的不是那種明顯冒犯例如:「我想要幹你。」這樣甚至已經達到惡害通知的「脅迫」(甚至違法),而是聚焦在較常見附隨於性感照後而來有如:「硬了。」的訊息,這樣的訊息即經常成為研究素材被公諸於眾。再舉個例子,某人擔任派對公司職員,某日的工作是到生日派對耍把戲娛樂大家,其中有人主動對這名職員表達自身的快樂,即便這名職員只把這個活動當作工作,但其行為將惹起他人的快感是其所認知的,那麼這樣的情感表達會是錯行嗎?同樣地,在性感照的情況引起性慾的後果不僅是在張貼性感照行為中被認知到的—亦即是可被預料的,那麼他人陳述這樣的後果是否是對權益侵犯—「騷擾」—的錯行?這裡要說的並非訊息接收方有沒有義務要承受、容忍,而是表達方的行為有沒有錯。(當然前者也是值得討論的)
或許我們該思考的是究竟我們所宣稱支持的、所實踐的,究竟是女性主義又或者是女性至上主義,而問題的核心正在於我們所期許的是人作為主體即為平等的社會,又或者是具有特定性別身分(無論男性、女性)得享有特權—不與義務相對應的權能—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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