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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聲請監護宣告的流程,以及後續注意事項!」,本文主要會著重在,確定要幫他人辦理監護宣告時,具體有哪些程序、需備文件?而當監護宣告確定後,後續有沒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一、由聲請權人向欲受監護人住居所地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當出現有無法識別他人行為、話語的狀況時,為了保障該人的個人與財產安全,依照民法第14條規定,該人1本人、2家人(配偶、四等親內親屬、近一年有同居之其他親屬)、3政府公益機構(檢察官、直轄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都可以向住所地、居所地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庭,遞出「家事聲請監護宣告狀」。(相關文章:「若
親人的精神狀況不佳,可以聲請『監護宣告』保障他的利益嗎?」)
二、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的注意事項
(1)法院審酌監護宣告的重點?
民法第1101條第1項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因為監護宣告若被裁定准許,代表受監護宣告人會被剝奪行為能力,依照民法第1101條第1項規定,需經監護人同意、代理,甚至同時加上法院的同意,才可以處分自身的財產,好處是,運作順利的監護宣告,可以防止被監護人財產被偷移轉的狀況,壞處是,若監護人違法濫權,等同開啟隨意介入財產的大門。
(2)撰寫監護宣告聲請狀,要準備的文件?
而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為避免上面問題的爭議,因此,一般需要先撰寫「家事聲請監護宣告狀」,表明欲受監護人的精神狀況確有受監護宣告的必要、一併提出開具財產清冊的人選,並繳納1000元聲請費用,附上欲受監護人的戶籍謄本、精神狀況診斷證明書、親屬會議同意書、家族(繼承)系統表等文件,給予法院參考,並於法院有其他要求時,再行補充其餘必要文件。
(3)法院審理監護宣告期間,需要配合的事?
民法第1111條第2項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依照民法第1111條第2項規定,在法院審理監護宣告的期間,為確認欲受監護宣告人的精神狀況,可能需要進行「精神狀況鑑定」(視受監護人狀況,可親至法院指定之醫院就診鑑定、或向法院申請居家鑑定等,且需按醫院診療規定繳納鑑定費用,而若有經濟困難者可向市政府社會局詢問相關補助)、「生活互動狀況訪視調查」(由社會福利機構至家裡進行行訪視,做成訪視報告、或現場報告書等等)、「詢問開立財產清冊人意願」、「開庭審理」等程序,通常會耗時半年到一年不等,在此時間,依然不得擅自處分欲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
三、法院准許監護宣告後,有甚麼需要注意的嗎?
(1)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開具財產清冊
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1項
監護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
戶籍法48條第1項前段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1項、戶籍法48條第1項前段規定,監護宣告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時,發生效力,並且應該在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利於聲請最新戶籍謄本,另外,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也應盡速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