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被雷親-車禍幫忙反被告!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好心幫助車禍的路人,卻好心沒好報反被告?當事人在110年騎車時被一輛雙載的機車超車,隨後機車就追撞另一輛四輪代步車後倒地,因為機車有壓到母子的腳,且機車倒地後還在發動中,因此他就上前幫忙把機車牽起熄火、報案,沒想到就被告過失傷害。這一年來他做了3次筆錄,上了地檢署1次,整整一年都承受煎熬,如今得到清白,讓他也相當猶豫「該不該告對方誣告?

raw-image


相關法令

刑法第 169 條 (一般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第 171 條 (未指定對象的誣告罪)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誣告的定義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1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97 號刑事判決

誣告係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

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如若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均不得謂屬於誣告,即其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尚全然無因,只以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或因證據不充分,致被申告人不受追訴處罰者,仍不得成立誣告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

所稱誣告,指虛構事實申告他人犯罪而言;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憑空捏造者而言,其誣告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並以虛偽之申告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為成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682號

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其要件,如其所訴之事實,既非完全出於虛構,又非全然無因,在主觀上既缺乏誣告之故意,自不成立該罪名。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4242 號刑事判決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 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

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或所告尚非全然無因,只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

所以告訴人所訴事實 ,因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 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604號

誣告罪係直接侵害國家審判權之法益,故以包括之認識,就同一事實分向數處誣告,僅能成立一個誣告罪。

誣告並不限於所告事實全部屬於虛偽的時候,才能成立,如果所告事實的一部分是出於故意虛構,仍然是誣告,並且虛偽的申告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就成立誣告罪。

一樣都是有一部份事實為真實、一部份事實為虛假,此時是否成立誣告罪,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有誣告的故意以及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若有,成立誣告罪,若無,則不成立誣告罪。

https://www.pexels.com

https://www.pexels.com


不實匿名檢舉構成誣告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匿名揭帖所載事實亦可據以開始偵查,故以匿名信向該管檢察官誣告他人犯罪,縱未具書狀程式,仍應論以誣告之罪。(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1715號判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97 號刑事判決

誣告罪,係以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構成要件;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若係單純誤認、誤解或懷疑有此事實者,固難謂與該罪構成要件相符,然慮及司法資源係全民所共有共享,本不容少數人無端濫用,且刑事訴追為國家打擊犯罪之重要手段,一旦啟動將使訴追對象蒙受調查、強制處分、偵查或審判等公權力措施衍生之不利益,從而誣告罪目的即在於禁止妨害司法權之正當行使,但為兼衡合理保障人民訴訟權起見,行為人所申告內容仍須本諸合理之基礎事實為之,要非可徒憑己意,虛構事由,無端申告他人,事後再以係單純出於主觀誤認、誤解或懷疑而飾詞卸責,即難符事理之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610號判決、47年台上字第160號判例)

顯然係捏造事實,無故申告告訴人,該當誣告之行為,又其對此有所認識,仍欲為上述行為,主觀上自有誣告之犯意及使告訴人受刑事處分之意圖甚明。被告辯稱其基於合理懷疑而報案,主觀上無誣告之犯意云云,尚難採信。

論罪科刑:

㈠論罪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㈡科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誣指告訴人涉犯偽造文書罪嫌,使告訴人無端接受偵查之精神折磨,面臨可能遭刑事處罰之危險,並造成司法程序之無益進行,耗費國家司法資源,對於國家司法權行使之妨害非輕,實屬不該;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3539 號刑事判決

刑法之誣告罪係以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目的,而為虛偽申告之犯罪。

其誣告之方式為告訴、告發、自訴或報告、陳情,均所不問。

又申告人所訴之事實,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申告人因缺乏誣告之犯意,亦難成立誣告罪;

反之,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妄指他人有犯罪行為,向該管公務員申告,非因出於誤會或懷疑而係出於故為虛構者,即無解於誣告罪之構成(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58號判決意旨參照)。

所謂誤認他人有犯罪嫌疑而可認其無誣告之故意者,必在告訴人未親歷其事,僅由於輕信傳說懷疑誤會之情形下始能發生,若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害事實,堅持被訴人有犯罪行為,經判決無罪,認被訴人無此事實者,即不得認告訴人無誣告之故意。況刑法上之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係出於故意虛構者,仍不得謂非誣告(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3020號判決意旨參照)。


https://www.pexels.com

https://www.pexels.com

受他人誣告怎麼辦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6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經查,本件被告意圖使原告受刑事處分,虛構原告公然侮辱及誹謗等之不實情事,並對其提出上開刑案告訴,確屬加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誣告會讓人無端接受偵查之精神折磨,面臨可能遭刑事處罰之危險,並造成司法程序之無益進行,耗費國家司法資源,對於國家司法權行使之妨害非輕,實屬不該!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avatar-img
鄒靜修的沙龍
176會員
500內容數
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鄒靜修的沙龍的其他內容
2025/04/20
一、日變形:先調移確定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 1.1調移均為”完整的日數”。 假設5月1日勞動節經調移後,就是完整的工作日。不可以當天又出現補休。 《勞動條 1字第 1040130697 號函》 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
Thumbnail
2025/04/20
一、日變形:先調移確定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 1.1調移均為”完整的日數”。 假設5月1日勞動節經調移後,就是完整的工作日。不可以當天又出現補休。 《勞動條 1字第 1040130697 號函》 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
Thumbnail
2025/02/21
勞動部官網:                             聘僱移工,依規定應簽訂書面的定期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勞動契約應約定起迄期日,並由勞雇雙方合意簽署。 勞動契約約定的期間長度,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移工聘僱期間一次最長為3年進行約定。 法院對相關法條見解 《臺灣高等法
Thumbnail
2025/02/21
勞動部官網:                             聘僱移工,依規定應簽訂書面的定期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勞動契約應約定起迄期日,並由勞雇雙方合意簽署。 勞動契約約定的期間長度,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移工聘僱期間一次最長為3年進行約定。 法院對相關法條見解 《臺灣高等法
Thumbnail
2025/02/12
出勤記錄很重要!有多重要?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應置備的意思是,勞檢來檢查就是一定要有喔。 沒有會怎樣呢? 《勞基法第79條第2項》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出勤記錄怎麼記載呢?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 前項出勤紀錄,
Thumbnail
2025/02/12
出勤記錄很重要!有多重要?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應置備的意思是,勞檢來檢查就是一定要有喔。 沒有會怎樣呢? 《勞基法第79條第2項》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出勤記錄怎麼記載呢?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 前項出勤紀錄,
Thumbnail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欸!這是在哪裡買的?求連結 🥺」 誰叫你太有品味,一發就讓大家跟著剁手手? 讓你回購再回購的生活好物,是時候該介紹出場了吧! 「開箱你的美好生活」現正召喚各路好物的開箱使者 🤩
Thumbnail
「欸!這是在哪裡買的?求連結 🥺」 誰叫你太有品味,一發就讓大家跟著剁手手? 讓你回購再回購的生活好物,是時候該介紹出場了吧! 「開箱你的美好生活」現正召喚各路好物的開箱使者 🤩
Thumbnail
賺錢的方法都寫在刑法裡,主要是透過實際案例的分享,讓民眾了解日新月異的犯罪手法是如何運作,也期勉社會大眾有防範意識並避免模仿效應: 高雄檢方近期破獲了一起驚人的保險詐欺案,發現詐欺集團以製造虛假車禍的手法騙取保險金。這些行為人成功地從保險公司詐得了高達新台幣五百六十七萬元的保險賠償金,最後被警
Thumbnail
賺錢的方法都寫在刑法裡,主要是透過實際案例的分享,讓民眾了解日新月異的犯罪手法是如何運作,也期勉社會大眾有防範意識並避免模仿效應: 高雄檢方近期破獲了一起驚人的保險詐欺案,發現詐欺集團以製造虛假車禍的手法騙取保險金。這些行為人成功地從保險公司詐得了高達新台幣五百六十七萬元的保險賠償金,最後被警
Thumbnail
當車禍只是微不足道的小車禍時,事後反悔想提告還來得及嗎?沒受傷的行車糾紛可以提告嗎?逼車事件有用嗎?這篇文章分享發生車禍有小糾紛無須報警的訴訟追訴期、行車糾紛提告事項,以及惡意逼車可能提供的證據。
Thumbnail
當車禍只是微不足道的小車禍時,事後反悔想提告還來得及嗎?沒受傷的行車糾紛可以提告嗎?逼車事件有用嗎?這篇文章分享發生車禍有小糾紛無須報警的訴訟追訴期、行車糾紛提告事項,以及惡意逼車可能提供的證據。
Thumbnail
一名上班族Dcard留言「要如何跟老闆或人資談勞保級距?」指出上網查詢勞健保,發現明明每個月薪水有3萬元以上,但勞保卻被保最低2萬4千元,讓她猶豫該怎麼開口。 不用懷疑,直接告訴老闆喔,犯詐欺得利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Thumbnail
一名上班族Dcard留言「要如何跟老闆或人資談勞保級距?」指出上網查詢勞健保,發現明明每個月薪水有3萬元以上,但勞保卻被保最低2萬4千元,讓她猶豫該怎麼開口。 不用懷疑,直接告訴老闆喔,犯詐欺得利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Thumbnail
相關法令 刑法第 169 條 (一般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第 171 條 (未指定對象的誣告罪) 誣告的定義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166號
Thumbnail
相關法令 刑法第 169 條 (一般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第 171 條 (未指定對象的誣告罪) 誣告的定義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166號
Thumbnail
一般人如果遇到了車禍恐怕都會很驚慌,發生車禍的當下有哪些你應該知道的蒐證與處理SOP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呢?除了行車時注意安全外,又有哪些方法可以防範假車禍真詐財的飛來橫禍呢?一起來看看本篇介紹...
Thumbnail
一般人如果遇到了車禍恐怕都會很驚慌,發生車禍的當下有哪些你應該知道的蒐證與處理SOP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呢?除了行車時注意安全外,又有哪些方法可以防範假車禍真詐財的飛來橫禍呢?一起來看看本篇介紹...
Thumbnail
曾經有客戶問過筆者,如果一個案件因為證據不足被駁回,會不會被對方反告誣告罪成立。其實這也是要看狀況的,筆者在這邊不敢給各位100%的答案。但可以明確告訴各位,大部分的案件就算沒告成,也不會有誣告的問題。今天就帶大家來一起看看誣告罪到底是什麼?怎麼樣的狀況下會成立?
Thumbnail
曾經有客戶問過筆者,如果一個案件因為證據不足被駁回,會不會被對方反告誣告罪成立。其實這也是要看狀況的,筆者在這邊不敢給各位100%的答案。但可以明確告訴各位,大部分的案件就算沒告成,也不會有誣告的問題。今天就帶大家來一起看看誣告罪到底是什麼?怎麼樣的狀況下會成立?
Thumbnail
到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告刑事責任,如果偵查後被不起訴處分,這樣會不會反過來被對方提告「誣告罪」?這在筆者執業過程中很常被民眾詢問,本文來告訴您答案!
Thumbnail
到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告刑事責任,如果偵查後被不起訴處分,這樣會不會反過來被對方提告「誣告罪」?這在筆者執業過程中很常被民眾詢問,本文來告訴您答案!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