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數位分身與元宇宙
所謂的數位分身(Digital Twin),就是在一個設備或系統「物理實體」上,創造出另一個數位版的「虛擬模型」。隨著5G系統與軟體建置越趨成熟,舉凡設備維護、資訊同步整合、遠距作業等協作上,即可在「虛擬模型」上完成。數位分身就是建置在大數據、人工智慧及元宇宙的架構下運行,在元宇宙的發展裡,人工智慧、5G、數位分身,三者缺一不可。
換言之,數位分身就是透過物理系統的數據蒐集與模擬分析,輔以人工智慧、機器學習和軟體分析等技術,對實體的人、事、物進行數位映射,在雲端或數位平台進行數位化模擬。其主要優點在於先透過虛擬數據的各項模擬,進而改善決策並分析各應用領域解決方案的效益。
進階應用或衍生,就是元宇宙環境的建構運行,以及個人數位身分的存在與活動。元宇宙上的一切環境與活動均有永久紀錄的時間戳,使得元宇宙具備平行於現實世界的時空維度,平台內的虛擬存在與發生事件均具有歷史維度。許多在物理世界裡能做的事,都能在元宇宙平台中進行,包括選舉、購物、工作、學習、社交、演唱會或園遊會等活動,以不受物理條件限制的方式開展。簡單說就是在模擬物理世界的運作方式。
而數位分身是否需要實名制或數位身分證?是否等同於本尊而有人的法律地位?數位分身是否衍生人格權之問題?可否以頭像分身在元宇宙中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在實體世界裡可能發生的犯罪案件,例如殺人、竊盜、詐欺、妨害名譽、霸凌或性騷擾等,法律規範在元宇宙中是否仍可繼續適用?
在元宇宙的世界,用戶間可自由地設置其數位身分的名稱與社會形象,並進行產生和消費、互動和交流等各種行為,元宇宙中使用者的數位身分具有姓名、簽名、圖像、肖像和聲音等人格屬性,包括不同程度的隱私和個人特徵,可以呈現出與真實用戶不同的人格形式。因此,與數位身分相對應的虛擬人格權也可以看作是元宇宙虛擬空間中使用者人格權之延伸。
數位分身的巨大化
曾經有一款系列電玩遊戲叫做「模擬城市」(SimCity),遊戲裡頭的玩家要完成建立且開發城市的任務,同時維持城市的幸福值並維持穩定運算;玩家必須定義區域,各區域均有開發類型限制,區域的發展並非由玩家直接完成,而是需要達成某些條件,如電力供應、充足的交通樞紐,及合適的稅收,例如綠色的居住區供市民居住,藍色的商業區發展商店和辦公室,黃色的工業區建立工廠、研究所和農田等。
現在這種模擬遊戲已實際發生在新加坡與英國。新加坡透過虛擬新加坡計畫建置一個國家級的動態 3D城市模型和協作資料平台,該平台則為新加坡的數位分身,使國家規劃者能在不承擔太多風險的情況下測試相關政策(例如:交通、氣候、城市建設)之可行性。英國財政部(HM Treasury)於 2018年7月發起國家數位分身之計畫(National Digital Twin Programme, NDTp)期望透過高質量、安全的數據改善既有基礎設施的構建、管理及運營等事項 。
數位沙盒等法制建構與考量
由於數位分身技術應用,涉及資料取得與共享、政府資料開放、個資隱私保護、人工智慧及資通安全管理等法制議題,所以台灣應該要有一套如同英國的數位沙盒(Digital Sandbox)讓政府或企業實驗與試錯,某程度如同「無人載具條例」第22條規定的「排除法規適用」。不論由政府公部門或民間企業主導數位沙盒計畫專案,公部門應協助產業更便利且合法取得資料、數據之重要性,像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於完成第一階段數位沙盒後,就會發布一份評估報告,內容包括在第一階段得到的經驗與結論。
此外,如同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正意見、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裡,在立法方向上都需要設計一個中央的統籌性主管機關,所以數位沙盒法制也應由「數位發展部」去掌管相關業務的推動,並有跨部會機關的定期交流與決策會議。且需注意政府資料公開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之間的優先適用順序規定(例如政府資料公開法第18條有規定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均限制不得公開)。
數位分身也涉及智慧物聯網(AIoT)的產品或服務,若其安全性不足(潛在的資安漏洞)恐成為駭客攻擊的缺口,進而使關鍵基礎設施、產品或服務無法正常運作或竊取重要資訊等,如此的資安威脅將造成個資隱私、生命財產、經濟運作與國家安全產生破口。為避免國家資通安全遭到威脅或破壞,我們就必須重視與仰賴資通供應鏈安全及其管理的相關法制(資通安全管理法)。
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在2022年5月16日正式通過「資料治理法」( Data Governance Act ),主要針對公部門所持有之特定類別資料的再利用(reuse)進行規定 。相關立法更有利於數位分身技術應用於國家城市政策,包括建構「歐盟資料創新委員會」(European Data Innovation Board )。數位分身是一項有關資料驅動的技術,然因法規造成研究中心或民間企業取得和儲存資料的成本提高或困難。台灣可參照歐盟資料治理法相關修正,引入公部門資料再利用之相關配套及資料利他主義相關規範,促進我國資料共享,使相關資料驅動技術能發揮其最大效益。
而歐盟委員會也在2021年4月21日提出人工智慧的立法規範(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在人工智慧的控管範圍上,設定風險高低的區隔,分為「不可接受的風險」、「高風險」、「有限的風險」、「最小的風險」等。
參照上開標準,與會討論所提到的航太、智慧製造、自駕車等個別領域,或交通運輸、國土規劃、防災、農工業、氣候變化等虛擬實驗領域,均將被認定為「高風險」的人工智慧(僅得作為輔助使用)運用範疇,因為他們都是屬於「重要基礎設施」而有使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脅的可能性。
國安數位分身的推展
筆者與會時,認為與建議應選擇國家安全或區域戰略的主題式領域,作為優先試做數位沙盒的虛擬實驗專案計畫,因為這應該是台灣主體利益的最大公因數,且從公益性考量也有避免遭武力犯台或認知作戰的需求性,且相較於健保醫療資料、金融數據財務資料、經濟發展或言論自由等,能降低或減少直接侵害人民基本權的疑慮情形,可預計在國安數位分身計畫的推展會受到較少的阻礙。
政府可召集相關資料集與數據並利用數位分身技術,於合法、便利情況下供產業數位測試環境,容許有實驗與試錯的空間與機會,有效提出技術解決方案,避免在國安問題上發生決策的不可逆結果,也可順勢建構出關鍵基礎建設的共通標準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