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離婚時常常為了解決當下的紛爭,所以就糊里糊塗的就隨便答應他方的所有條件,只為了省一個麻煩,但是常常在之後要履行協議時發現自己根本負擔不了那麼多,或是愈想愈氣為什麼自己要負那麼多的責任,那倘若發覺
扶養費太高,那我可以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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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後還能變更扶養費嗎?
常常在當事人急迫的情況下簽定了
離婚協議,但事後發現怪怪的,怎麼一人要付所有扶養費,這樣該如何是好?
而在法律上,
離婚協議其實也就只是一紙民事契約,也就是說,
即便是裁判離婚,事後還是能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變更扶養費(這是最好的情況),但這種協議若
對方反水,可能會造成後續更多困擾,最好還是
透過律師立書面協議再經過公證,才是較好的方式。
扶養費太高付不出來怎麼辦?
然而扶養費太高,一方付不出來,而另一方又不願意妥協的話,那只能請求裁判酌減扶養費,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則此時就可以依民法情勢變更的約定,情求法院酌減扶養費。
但情勢變更原則在我國
民事訴訟中也是非常難舉證,則必須提出如薪資證明、情勢變更、支出證明等等,而因為
通常法院會認定當事人在約定當下已經預想到未來的支付能力,所以幾乎很難變更,但倘若透
過專業律師協助,則可能較有勝算。
為了不付扶養費脫產會怎樣?
若因為不想給付扶養費就脫產,那這邊只能
奉勸千萬別這麼做,依民法244條
詐害債權的規定,債權人是
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而歸還財產後,法院還有可能依家事事件法191條規定
命給付強制金,更甚者若債務人脫產時有偽造文書的狀況,也有可能
依偽造文書罪被起訴,不可不慎!
綜合以上,若真的無法給付或對扶養費的內容不滿,跟對方事後另外約定,或是尋求律師協助訴請法院依情勢變更而請求酌減扶養金,不然可能連自己的薪水都有可能被強制扣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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