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從告訴狀開始,交由檢察官偵辦,而檢察官接到訴狀之後要展開調查,而檢察官會親自調查嗎?他會交由警察進行實質的調查問訊,交給調查局經由或警察的初步報告,再傳喚告訴人、被告進行偵查庭,從中得到庭上的筆錄自白,或者從告訴人中得到的證據,最終由這些過程中所得到的資訊,作為起訴或不起訴的依據,但是檢察官有絕對的權力去決定,證據的採用或者不採用,自由心證作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結果。
我們期待檢察官窮究調查證據和事實,來實現司法正義,但事實上我們的期望是絕對的失望,第一從專業來看,檢察官不是警察,有調查權卻沒有調查的專業訓練,檢察官或許擁有法律的專業,畢竟是經過司法考試通過任命的,但是對於實務的專業的缺乏,沒有調查實務的專業訓練,卻擁有調查辦理案件的指揮權,而第一線的警察擁有調查的實務經驗,但是對於法律的專業有限,無法將具有證據效用的調查結果呈現,造成了抓了犯人,卻無法被順利定罪,最後遭到縱放,或者因為沒有調查的專業,指揮辦案錯失保存證據的先機,又或者指揮方向錯誤,這個部分是專業的缺失造成無法符合人們對於檢察制度的期待。
第二檢察官的辦案心態,成為案件調查品質的第二個問題,檢察官是否真的為了實現司法正義,窮究所有的調查,對於被告有利或者不利,都進行務實的驗證,無罪推定是個錯誤的思維,應該務求不冤枉被告,也不縱放被告,積極實現法律的正義,不誅心但對於犯罪的行為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才能得到人民信任。人民之所以不信任檢察官,是因為實務上沒有客觀的犯罪證據,過多的自由心證,對於證據的採用及不採用不對外界進行客觀的說明,偵查期間不公開,偵查結束後也不公開,成為了黑箱如何讓人民信服。
第三除了檢察官自身的心態,制度的影響,敬業的檢察官,把所有應該做的偵查和專業都做到位,案件調查做到勿枉勿縱,完成案件的進度時程緩慢冗長,因此無法再一定的時程內達到案件結案數量,這樣的檢察官反而不受歡迎,在目前的檢察體系難以生存。
第四檢察官的人力不足,案件量過多,造成檢察官的心態變化,選擇性辦案,快速消化沒有影響力的案件,在重點案件上使力,犧牲掉其他可以忽略的案件,以提高辦案的成效,變成檢察官生存之道,自然會犧牲了所謂的正義。
第五檢察體系的升遷制度,生態環境,其實與社會無異,也與軍警中的體系無異,是個封閉的體系,苦幹實幹撤職查辦,劣幣逐良幣,只要是人治而非法治的環境,就無法革除陋習,體系成立的越久積弊就越多。
第六檢察官權力過大,責任卻不相符,不起訴的處分,比無罪的判決更有效,沒有進入實質的司法審判,就無法追究縱放的責任,再議或者交付審判,根本形同虛設,無助於對於告訴人想伸張的正義,被告在起訴後還能在法院審理中得到救濟,而告訴人在偵查階段就已經失去了救濟的機會。
第七檢察官完全不受監督,沒有任何其他單位,可以對其辦案的缺失進行指正,監察單位即使發現缺失,進行彈劾也無法讓檢察官對自己的缺失認錯,而檢察體系會進行護短,以保護自己的權力不被分化或者限制。檢察獨立但是缺乏監督制衡,造成權力濫用!
第八檢察署的流程沒有電子化,送進檢察署的書狀、證據都有搞丟或者不見的問題,提交的書狀及證據都沒有簽核制度,沒有人可以負責,也沒有人願意負責,檢察官辦案的流程證據採用或不採用,都沒有讓人民監督的空間,也沒有未來可以進行究責的機制。
根據以上的問題,要改革根本是不可能,只要本位主義的權力保護之下,沒有人願意主動交出權力,但是要改革就必須削減權力,自古以來,改革者都被掃入歷史灰燼,改革成功者只有商鞅,再不然就只有裁撤,建立新的體制。
第一 起訴及不起訴的權力廢除,將審判的權力回歸法院。當審判權力不在檢察官的手上之時,檢察官才能夠扮演好偵查及調查指揮官的角色,不在偵查階段去判斷被告是否有罪,而致力於調查所有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證據,交由法官去做公正的審判,實現司法的正義。
第二 改變警察體系提升警察的法律素養。
第三 過渡期檢察官必須由具有實務的調查經驗的警官升任,或者檢察官必須下放警察單位進行調查辦案歷練,合格後再進行任官。
第四 培養專職的司法官,和軍官培育一樣,將警察大學改制,擴增司法官學院,司法考試合格後,進入就讀,和醫學院一樣,進行專業分科,還有實習歷練,經歷警官一至二年,考核通過派任檢察官,檢察官歷練三年後優秀者,考核通過後派任法官,不通過者維持檢察官、或下放警官,或者汰除。
第五 警官、檢察官、司法官的任職,也應該有道德標準的要求,以及心理素質的要求,定期進行評鑑,由誰來進行評鑑?醫師、心理醫師,案件的辦理品質是否公正符合人民的期待由哲學家來評斷,現有的自己人評鑑自己人的作法,根本沒有公信力,如同球員兼裁判。
第六 司法官辦理所有案件的流程,必須建立制度流程,以及簽核建立電腦化作業流程,每個環節都可以透明檢視,層層負責沒有黑箱的機會。現在政府單位的公文都已經進入電子化,每個階段都有簽核制度。書狀、證據都要有經手人的簽核,流程到誰手上就要有簽核章,還要押日期時間以示負責,辦案流程也都用電腦系統管理,比照製程MRP或ERP,讓一切辦案進度內容統整管理,還有證明方式用心智圖表現,進入E化制度後,不但會加速辦案的速度,也會提高辦案的品質。也終結司法官濫用自由心證的問題,因為簽核制度,每項證據都會進入管理系統,採用或者不採用都必須說明理由,不會有證據被消失的問題,未來監察院可以調閱所有流程報告,彈劾不適任的司法官。
第七 專業分工,E化的檢察、法院、警察、專業鑑識單位,會由系統連結,會加速辦案的時程,檢察官要鑑識調查證據,可以透過此系統分派任務給警察單位或鑑識單位,警察單位鑑識單位可以第一時間獲得任務後進行工作提交報告,而這套系統已經區塊鏈的結果,杜絕造假、及各種推卸責任的問題。
第八 檢察單位不再需要三級制,只需要分為特別偵查組及地方檢察組,需要的是擴增人力滿足地方需要,一個檢察官搭配一定的地方員警人數,每個地方檢察署的人數應該配合地方人口數來調整。
第九 濫訴與實現司法公正和正義何者重要?提起刑事訴訟需要強制律師代理,民法設立訴訟費用門檻,最終傷害的是司法公正和正義的實現,將窮人的權益杜絕於門外,而有錢人卻可以用司法實現對窮人的迫害,和選舉保證金一樣的作用應該廢除。要減少濫訴的存在,就必須先實現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犯法的人無法逃脫制裁,而沒有犯法的人不會遭到冤屈濫訴自然降低。
第十 法治的教育不落實、守法的觀念薄弱,加上司法不公,案件自然多,民事案件要從修法著手,尤以財產繼承的法律,要讓貪婪的人卻步或者無從下手的方式修法,減少因財產所起的訴訟可以減少案件的數量,交通的改善也可以減少大量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案件,每種案件都應該從源頭來減少,而非從末端的制止興訟,本末倒置,造成人民對於司法的不信任,社會難以祥和。
案例:以今夕最紅的高虹安涉貪的案件來看,只有高度社會重視的案件,才能看到積極的偵辦效果,偵查不公開的情況下,卻能夠不斷地看到媒體拋出來的辦案進度及方向,我們不禁要問,那些對檢調來說不重視的小案件,在絕對的權力下起訴或者不起訴,在沒有人關注下的一件件被侵害的案件究竟會怎樣被處置,司法改革為何不受到人民的重視,因為真正要被改革的是掌握權力的人,如何讓掌握權力的人放下權力?除非失去權力,否則是不可能放下手中的權力!
每個小老百姓都可能是權力下的受害者,遭到手中握有權力的人侵害,檢察官的起訴與不起訴權,在目前的制度下,沒有相對制衡的權力,連監督的單位都沒有,當監察院試圖彈劾不適任的檢察官,就遭到檢察單位群起攻之,反訴監察院妨礙檢察獨立,事實上五權獨立或三權獨立,是為了相互制衡與監督,不是要讓單獨某一權獨大凌駕其他各權,司法獨立並不代表應該不受制衡與監督,所以如果檢察司法不能受到制衡及制約,失去控制的法治單位,只有廢除建立新的單位,才能徹底改革,否則換湯不換藥,終究是枉然!人民依然在不公不義的司法體制下,忍受著各種權益遭受侵害,而求告無門、求訴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