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給付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對勞工有什麼新的保障?

2023/01/03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 職災給付的問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開始施行,基於整合原先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相關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以達到擴大納保範圍、增訂給付權益的意旨,後續勢必將會影響勞工、雇主雙方的勞動權益!因而,以下我們將會簡要地來向大家討論,勞工、雇主相關的注意事項(以下不涉及條文部分,即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簡稱):

一、什麼樣的對象,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1)適用對象:
  勞工只要是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即可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而不再受限於投保單位僱用人數、產業性質的限制(第6條第1項),且年滿15歲以下的勞工(第6條第2項、第7條)、技術生建教生亦得準用參加(第6條第3項),也就是說,受僱勞工原則上都是「強制納保」對象,只有非第6條第1項勞工、雇主、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才是可以「自願投保」的對象(第9條第1項)。
  因此,一般事業單位,即較無法以五人以下微型公司為由,來拒絕投保。況且,縱然沒有確實投保,勞工於「到職日當天(非投保日當天,而屬溯及加保)」,即會享有保險效力的保障(第12、13條),仍得依照未投保的最低標準,請領相關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詳下述二(1)部分)。
(2)誰應辦理:
  承上,依照不同的就業型態,亦有多元加保管道,勞工受雇於登記有案的雇主,可交由雇主亦或是自行辦理加保(第12條);參加職業工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則由工會加保;而實際從事勞動者,亦可自行簡便加保(第10條)。
(3)新法後的投保問題:
  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與勞工保險條例,兩者的投保級距稍有不同(詳「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拉高級距上限門檻,可能會須支出比過往高的費用;而已有現行勞保投保紀錄者,勞保局將於111年5月1日,比對勞退提繳工資,辦理逕調作業(詳「勞保局網站說明」)。

二、勞工與雇主的權益會有什麼影響?

(1)勞工受益:擴大給付、津貼與補付的範圍
  針對投保勞工,於原先的醫療給付(第38條,含健保特殊材料自負差額)、傷病給付(第42條第2項)、失蹤給付(第55條第2項)、失能給付(第43條)、遺屬年金(第51條)等,提高給付金額;勞工從事有害工作於退保後方罹患職業病,亦有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第78條第1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甚至未加保的勞工,也有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第81條第1項、類似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及勞工保險法第53條,詳情可見我們之前撰寫過的文章:「沒有保勞保,遇到職災怎麼辦?」),確實是在各方面,提高對勞工權益的保障。
(2)雇主受益:政府提供職災預防與重建協助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雇主亦有法定安置義務,過往常出現復工與否的爭議(詳情可見我們之前撰寫過的文章:「雇主已依法補償勞工職災給付,然而勞工康復後卻拒絕復職,此時應如何處理?」),現行雇主或勞工皆可向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擬定復工計畫」的申請(第66條第1項),於此同時,勞工有「最長半年之職能復健津貼(第68條)」、原雇主「輔助設施津貼(第67條第3項)、僱用職災勞工補助(第69條)」,以減輕協商復工過程中,勞資雙方的相關爭議

三、相關預防重建配合制度?

(1)針對有害作業的健康追蹤檢查照護
  從事有害作業,在職勞工得經雇主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第63條)、而於離職過後,勞工亦可聲請健康追蹤檢查。讓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工,遇有較長疾病潛伏期的疑慮時,不管是否仍在職,都可以享有健康追蹤檢查的照護。
(2)整合性醫療機構、職災勞工重建等服務
  將職業傷害勞工傷病診治、職業傷病通報部分,設有認可醫療機構,協助辦理整合性的服務措施(通報、評估、診治、復工等),舉例而言:「醫師可實地訪視」疑似職業病、復工或配工實地的個案(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第14條第11款)、地方政府設有「職災個案管理員」,以通報、轉介等機制,掌握職災勞工狀況並適時提供協助(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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