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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經濟波動與市場挑戰中,企業面臨虧損是常見情況。然而,雇主是否能以虧損為由單方面終止勞工的契約?本文透過案例分析,探討雇主在面對虧損時的法律選擇與責任。
【案例事實】
老陳在110年12月2日突然收到公司人資的通知,以公司因業績虧損要裁撤部門,所以要資遣老陳,但是公司的人才招募網站卻仍在招聘員工,老陳認為公司並沒有虧損,請問老陳可以怎麼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法條規定】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制度解析】
一、公司虧損的程度如何,才能解雇勞工?
(一)必須是全公司整體營運狀況惡化,而非僅某部門的短期波動。
企業虧損,雇主得否採取原因片面終止與受僱人間之僱傭契約,當以企業整體之營運、經營能力是否平等,而不以個別部門或區分個別營業項目之經營狀態為斷。如僅一部門業務虧損,而其他部門依然正常運作而仍有所獲利,甚至仍需勞工者,尚不得遽認其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以避免雇主僅因短時0生產量及營業額,或一部門業務發生波動起伏,即逕予解僱勞工之失衡現象。
(二)業務緊縮或虧損狀態已持續一段時間:
所謂業務緊縮係指雇主在相對一段時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其整體業務應予縮小範圍而言。倘雇主業務緊縮之狀態已持續一段時間,且無其他方法可資使用,為謀求企業之存續,應許其為進行企業組織調整,而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二、只有公司有符合上述虧損的狀況,就可以解雇勞工嗎?
(一)我國實務認為,就算公司有符合上述虧損的狀況,也不能一概解雇勞工,而需要符合最後手段性。
雇主於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為保障雇主營業權,有裁員之必要,以進行企業組織調整,謀求企業之存續,俾免因持續虧損而倒閉,造成社會更大之不安,惟於資遣前仍應先盡安置勞工義務,在可期待範圍內依據誠實及信用原則,採用對受僱人權益影響較輕之替代措施,確保受僱人之僱用地位得以繼續存在,必無處可供安置勞工時,始得資遣勞工。
(二)什麼意思呢?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真的有營運上的困難,需要調整部門、裁撤部門,也要優先考量看能不能把現有的員工調動到其他部門或分公司去,而不是直接就把員工資遣掉。
(三)當然,如果要調動員工,公司也要把之前為各位介紹過的調動五原則評估考量進去。
三、如果公司不符合上述要件,而違法解雇員工,員工可以向公司要求這段時間的薪資。
(一)如果公司不符合上述要件,那就是違法解雇,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二)而如經法院確認僱傭關係確實仍存在,那這段時間公司還是應該要照發薪水。
比如說,公司在111年1月4日將員工資遣,但後來法院判決確定員工跟公司間的僱傭關係仍存在,那員工就可以要求公司給付從111年1月4日起的薪資,所以在一開始起訴的時候,就要記得一併向法院提出請求公司給付111年1月4日起的薪水喔!
【小結】
雇主在面對虧損時,應以誠信為基礎,謹慎行使解雇權,並充分評估其他可能的解決措施,以免衍生法律爭議。如果您或您的企業在解雇程序或勞資糾紛方面遇到問題,歡迎聯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我們擁有豐富經驗的法律團隊,將以專業角度為您提供量身訂製的法律服務,幫助您妥善解決爭議,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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