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動機
由於我的研究所報告涉及律師法修正及有限責任合夥制度(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並曾經引用法務部的律師統計資料。但法務部的「最新」資料只到民國107年,還是略嫌過時;且統計內容僅有人數跟地區兩種資料,而無營收、利潤、薪資、成本等資料。
基於假設會計師與律師執業上的相似性,若參考
金管會每年對會計師的統計數據,可以發現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收規模,和從業人員數呈現正相關。因此,
在法務部未針對律師產業進行調查統計前,應可藉由事務所人數粗略估計其規模。
由於律師的執業資料都公布在法務部的網站 (相關文章:該如何避免找到假律師?),可以透過爬蟲蒐集全台所有律師事務所的資料。
爬蟲實作
在〈網頁爬蟲實作-下載司法院書狀範本〉一文中,已經示範過如何透過觀察網址變化規律擷取所需資料。然而,法務部的律師查詢網站是使用JavaScript,資料換頁的過程中,網址都不會有變化,因此無法透過給定網址頁數範圍的方式進行全自動爬蟲。
但仍然可以透過 Element Click 的方式,點擊進入各地方公會的名單後,再用 Element Click 的方式,達成自動換頁的功能。具體來說,就是 Element Click 的「Selector」欄位選取的是資料範圍。
而下方的「Click selector」欄位則選取下一頁按鈕,如此一來便可以達成自動換頁。
透過上述爬蟲實作,便可得到全台最新的律師事務所資訊,以便進行下一階段的統計分析。
統計結果
由於法務部網站僅有統計106年及107年的數據,為比較方便,就以107年的數據為基準,分成全台、各地方律師公會兩種維度。
全台律師事務所
全台的律師事務所總量沒有太大變化,但大型事務所數量顯著增加。2人、3-5人的小型所呈現下降的趨勢,然而一人事務所則是上升的趨勢。因此,可以說是呈現「兩極化」或「向大所發展」。
六都
由於六都的人口總數,已經佔全台總人口數近七成,法律服務的需求理論上會比較多,也會有較多律師事務所設立。而透過統計數據觀察,六都的事務所數量,佔全台灣事務所數量的91%!
而其中又以台北(台北市+新北市)的數量最多,高達三千五百多家,佔全台事務所數量的58.6%;此外,規模21人以上的中大型事務所也大多都集中在台北。
其中,比較耐人尋味的應該是桃園與台中。全台各地幾乎都呈現「兩極化」發展,只有桃園和台中兩地的小型所逆勢成長。台中可能是得益於便利的交通位置、以及人口的增長,無論是事務所總數、各種規模的事務所數目,都是增加的趨勢,中型所(6-10人、11-20人)的數目甚至已經超越高雄。至於桃園中小型所的成長,我推測應該是與台北的跨區競爭有關。由於台北與桃園地理位置接近,實務上有非常多台北的律師事務所跨區承接桃園的業務,尤以小型事務所最為明顯。在此壓力之下,桃園的律師可能必須借由擴大規模,以便與跨區而來的台北律師競爭。
雖然台北的一人事務所比率也下降,但下降幅度不大,仍有 71.8% 的事務所是一人事務所。
其他縣市
六都以外的縣市,大致與全國趨勢相同。其中嘉義雖然也是呈現小型事務所比率成長的狀態,但由於事務所的基數很小,導致變化比率較大,實際上嘉義的小型事務所僅增加一、兩家而已。
研究限制
是否為受僱律師無法從公開資料得知
由於此次的統計研究就是採用公開資料進行,因此只能統計同一事務所的律師人數,但該事務所內究竟是合夥、合署還是一個主持、多個受僱的情況就不得而知。
不過,受僱律師畢竟是依照主持律師的指示承辦案件,與主持律師可以視為是經濟的共同體,與合夥的效果類似,因此統計上將之與合夥同視,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且受僱律師的人數越多,應與該事務所的規模呈正相關。
合署仍然是研究統計上的黑箱
律師界向來強調律師獨立性,從組織自治、懲戒制度、乃至於辦案風格,無一例外。縱然合夥能夠帶來規模經濟與集思廣益的好處,多數律師仍傾向自己掌握最終決策權,因此合夥事務所的數量一直沒有爆發性的成長。取而代之的是律師各自獨立、但「看起來」具有規模經濟效果的合署事務所不斷增加,許多中型所其實都是合署事務所。
但合署的外部效果也非常明顯,就是責任的分擔不明確,導致消費者被誤導的問題。而相同的問題已經多次發生在會計師事務所,也促使會計師法早在民國96年就已修正會計師法第20條因應。類似的規定直到最近才在律師法修正案中看到。合署能不能發揮類似合夥的經濟效果,進而推論其事務所於市場上的規模與市場力,仍需要更多營收資料佐證。
此外,台灣的律師事務所制度,長年未有明確的法源依據。雖然110年修正施行的律師法已將事務所型態定為獨資(個人)、合夥、合署、法人四種,且應於其名稱中標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以資區別。但110年的資料還在陸續修正中,目前仍無法辨別合夥與合署,因此統計上僅能假設合署與合夥的經濟效果相同。
至於法人律師事務所因為欠缺相關子法,目前無法設立,暫時不影響統計結果。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96年就開放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迄今也僅有一家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成立,顯然乏人問津,此部分應可留待之後深入探討其原因,以作為律師事務所設立時的參考。
缺乏跨區執業數據
110年修正施行的律師法已開放各地區的律師跨區執業,無須像從前一樣繳納多個地方律師公會的兼區會員會費。
但法務部的律師查詢系統僅能查詢現行律師法下,各律師的一般會員公會(也就是以前的主區),至於跨區和特別會員公會(以前的兼區)資料則未強制要求揭露。若要完整了解各地區的律師執業情形,跨區執業的狀況也應該被一併考量。
仍無法完全由會計師產業的統計數據推論律師產業
一開始提到,會計師產業已由金管會每年進行詳細調查統計。藉由解讀會計師的統計結果,或許也會對律師產業有所幫助。
會計師產業的中小型事務所也是佔全國事務所總數的九成;中小型所的利潤率較大型聯合事務所高約2%。基於會計師與律師執業上的相似性,或許能解釋為何目前律師事務所也是小型所居多。
但會計師產業終究不等於律師產業,主管機關法務部仍應該針對律師產業進行統計。我認為律師產業的資料和會計師產業的資料至少有以下兩點不同,可能導致推論結果有偏誤:
從業人員資料範圍有差異
會計師事務所的從業人員數與營收呈現正相關,也就是越大型的事務所、營收越高;營業額一億元以上的大型事務所共15家,吸納了整體就業市場57.6%的從業人員、創造的營收佔整體市場營收的73.5%,屬於寡占市場。
至於律師,目前登記執業律師最多的大型事務所(51人以上)共有六家,總計有499位律師,僅佔全體律師總數的4.45%。若加計中型事務所(20人以上),則總共有22家、946位律師,也僅佔全國律師總數的8.44%,和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吸納近六成從業人員的情況有非常大的不同。
造成不同的原因之一,是會計師產業的從業人員範圍較大,除會計師外,尚有理級主管、專業領組、專業助理、其他人員,會計師僅佔全體從業人員總數的9.84%。而律師產業目前僅能統計律師人數,而無法涵蓋實習律師、法務助理、律師秘書、業務主任、行政助理等相關從業人員。
律師市場是否為寡占市場仍欠缺資料
由於金管會每年均有針對會計師產業進行產業調查,因此可得知各事務所的營收、從業人員等資料,進而得出會計師市場目前為寡占狀態的結論。
但律師市場目前僅有律師資料,而無整體從業人員資料,更無營收資料,無法判斷律師市場是否如同會計師,亦屬寡占市場。
結論與建議
事務所高度集中在台北
由統計資料可以發現,全台近六成的事務所集中在台北;全台目前共有11,214位執業中的律師,其中7,172位的主事務所登記在台北,佔比也高達六成四,顯見台北已經是律師密度極高的地區。
台灣地狹人稠,雖然各地區仍然存有進入障礙 (跨區執業必須另外繳納公會會費或跨區費),但隨著律師法的修正,跨區的門檻降低許多,應該會有更多台北的律師願意跨區接案,桃園的數據應該就是一個有力的佐證。
北部事務所朝向大型事務所發展
由上面的圖表可以觀察到,台灣的律師事務所整體朝向兩極化發展:北部中大型所數量增加、全台一人事務所數量也微幅增加,而小型所(2人、3-5人)數量減少。
對律師而言,若在台北執業,加入中大型所,有助於搶到公司/法人客戶的案源,且公司/法人的對於律師費的價格接受度也較高;反之,若不加入中大型所獲取大單,勢必得盡量降低營運成本,因此大多數律師應該會選擇單打獨鬥,或是移往北部以外的地區執業。
為避免利益衝突而成立一人事務所
由於律師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律師對於下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一、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
由於同一事務所的律師之間,無論是合署或合夥關係,在第34條的規範下都負有避免利益衝突的義務。也就是說,事務所內的律師越多、承辦的案件越多,就越有可能碰到利益衝突的狀況而必須拒絕承接新客戶。中大型所的公司/法人客戶多半傾向長期合作,可以降低利益衝突發生的機率以及放棄新客戶的機會成本;但小型所多半承接個人的短期訴訟業務,常常需要引進新客戶,利益衝突的限制就會是個大問題。因此,律師可能會更傾向成立一人事務所,將利益衝突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應公開去識別化資料供作政策制定的參考
近年來律師界面臨許多政策的大變革,諸如全國律師聯合會納入個人會員、成立會員大會、制定跨區執業辦法與費用,甚至是攸關現有律師生存的產業進入障礙 (國家考試),至今各方代表仍爭論不休、難以達成共識。
以爭議最大的「跨區執業」政策為例,從上面的圖表數據可以看得出,台北無論是事務所或律師人數都高度集中,勢必會驅使台北的律師向其他地區移動而有龐大的跨區執業需求,而實際上台北律師公會也的確是降低跨區執業障礙的最大支持者。反之,其他地方公會則多持反對立場。
然現行的公開資料僅有登錄律師的「一般會員」區域 (可理解為類似舊法時期的「主區」),然許多律師也都同時具備「特別會員」區域 (可理解為類似舊法時期的「兼區」)、「跨區執業」資格。要決定是否降低跨區執業門檻前,應可統計全國律師的兼區、跨區情形做為參考,否則將淪為各說各話以及維護既得利益的戲碼。
至於「國家考試」政策方面,雖然並非直接與律師相關 (律師都是已經考上的人),但此政策攸關未來加入市場競爭的人數,律師界也應該多投注一些關心。律師產業的市場目前是否已經飽和、市場進入率與離開率高低、市場結構究竟是中大型所寡占還是百家爭鳴的完全競爭狀態,目前仍缺乏實際的數據資料。一味的限制考上的人數,最終可能使產業發展停滯、缺乏競爭、消費者對律師完全失去信任;大舉開放可能導致削價競爭、進而使大批律師退出市場形成寡占或獨占。各種政策都是有利有弊,應該以客觀數據為理性決策,才能真正幫助到整個律師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