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藝人顧寶明於2022年3月離世,但近日爆出他的女兒及第3任妻子因為遺產爭議鬧上法院。據《鏡週刊》報導,顧寶明去世後,女兒清查遺產,發現繼母在父親死後10天,將他名下價值逾1千萬元的存款、股票和外幣陸續轉進自己個人帳戶,宣稱因為財產是夫妻共有。但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這裡需要先釐清一個觀念,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和遺產分配的關係又是什麼?
夫妻結婚時,如果對於財產制度沒有特別規劃或向法院登記,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區分婚前與婚後財產,以結婚登記時點來做切割。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常見的就是離婚或是一方死亡),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簡單來說,就是婚後財產多的人,要把差額的一半分配給對方,舉例,夫的婚後財產是2000萬元,妻的婚後財產是1500萬元,差額為500萬元,在離婚的情況下,妻可向夫請求給付差額的一半即250萬元。
所以,當配偶一方死亡,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其生存配偶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就是這一項規定,讓很多人誤以為配偶可以直接拿一半的遺產,但這樣的想法其實不正確。
婚後財產是相對於婚前財產而來的概念,以結婚時點區分,目的在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但遺產的概念,是指繼承發生時(即死亡),被繼承人名下/甚至非名下但實際上屬於被繼承人所有財產,都包括在內,遺產範圍比婚後財產的概念大很多,所以不能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直接套用在遺產分配的概念,直接拿一半,會侵害其他繼承人的權利。
配偶一方死亡,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生存配偶得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此同時發生了繼承,這樣在分配上應該如何處理?因為剩餘財產分配,對於被繼承人來說是一種債務,由繼承人共同承擔,要先解決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才能正確計算出遺產總額。
但在一般的狀況,生存配偶不會先行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能是沒有這樣的觀念,或是沒有「誘因」去做,認為縱使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日後一樣還是留給子女,何必多走一道程序呢?這是多數人的想法。那麼,會去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的誘因是什麼?常見的有以下兩種情形:
遺產稅計算,除了可先扣除免稅額1,333萬元外,就剩下的遺產淨值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如果過世配偶遺留的財產較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就是一種可以降低遺產總額的方法,由生存配偶主張分配後減少遺產總額,進而降低遺產稅,這是實務上很常見且合法的節稅方法之一。
阿慶與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但因中年喪妻,再婚已有20年,並育有一女,阿慶不幸在一場車禍中離開,留有遺產2400萬元,其中包括婚後財產1800萬元,我們可以看看此時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
(1) 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直接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因為現任妻子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所以直接分配遺產,配偶與子女同為繼承人,則遺產應平均分配,不論是前妻所生或是現任妻子所生之子女,權利均相同。所以阿慶遺留遺產2400萬元,現任妻子與二名子女,均可分配到800萬元的價值(2400萬元÷3人)。
(2) 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假設現任妻子是家庭主婦,婚後財產為零,阿慶婚後財產1800萬元,現任妻子即可以主張分配900萬元((1800萬-0)÷2 ,即差額的一半),此時阿慶的遺產淨值降低為1500萬元,也降低應繳納的遺產稅額。遺產再平均分配給現任妻子與二名子女,每人均可分配到500萬元的價值。
總結來看,現任妻子共取得1400萬元(900萬元+500萬元),二名子女各分配500萬元。與第一個方案相比,有不小落差,明顯會對現任妻子產生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的誘因。
因此,一般人夫妻財產共有,或配偶可以拿一半遺產的觀念,以致於在另一半過世時任意處分其名下財產(常見的就是提領現金、變賣股票後匯出款項等等)其實是不正確的想法,因為遺產在尚未達成協議如何分配時,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共有的狀態,一旦有任意處分的情形,恐怕因此產生糾紛而惹出爭議,因此,建議在繼承發生時,繼承人們應該共同諮詢律師尋求正確法律資訊,共同針對遺產討論出適當分配方案。
如果您是更有遠見的人,那就更應該超前部署,透過預立遺囑來防範繼承人無法達成分配共識衍生糾紛的風險,留下資產而非留下爭吵,才是遺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