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台中市撲朔迷離的「5億高中生墜樓案」,讓遺產繼承的相關話題,引發社會關注。而說到遺產繼承,不少民眾普遍誤以為「配偶可以先拿一半,剩下的一半再跟子女平分?」實務上,答案並非如此。因為,當夫或妻其中一方先死亡時,關乎財產分配的部分,關鍵在於2個權利。
內政部統計,今年Q1全台不動產繼承比例提高,達25.7%,換句話說,每4筆住宅移轉就有1筆是繼承。圖/Freepik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將夫妻的財產制分為3種,包括法定、分別及共有財產制,如果沒有事先約定財產的情況,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以結婚登記時間為界,區分婚前與婚後財產。
律師陳建至撰文指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常見的就是離婚或是一方死亡),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在財產的認列內。
簡單來講,就是婚後財產多的人,要把差額的一半分配給對方。假設,夫的婚後財產是1,000萬元,妻的婚後財產是500萬元,差額為500萬元,在離婚的情況下,妻可向夫請求給付差額的一半即250萬元。
所以,當配偶一方死亡,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另一方可以先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完婚後財產差額並扣除後,所剩下的錢才是由繼承人分配的遺產範圍。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人會誤以為配偶可以直接拿一半的遺產,但這樣的想法其實並不正確。
二、遺產繼承權
等到生存配偶先拿走可以分配的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後,剩下的部份才是依民法的順位來分遺產,第一順位就是跟子女一起平分。
因此,假設生存配偶名下完全沒有財產,而死亡的配偶名下財產全部都是婚後賺的,那麼生存配偶可以分到的錢其實是超過財產一半的。
舉例來說,一對育有2子的夫妻,丈夫的婚後財產有500萬元,妻子沒有婚後財產,丈夫過世後,妻子可以先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得剩餘財產差額5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250萬元,剩下的250萬元,再由妻子與2個子女、共3個人平分。
因此可以得到個結論,婚後財產是相對於婚前財產而來的概念,以結婚時間點區分,目的在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用以分配兩人從結婚到婚姻關係消滅期間兩人婚後財產的一半。
但遺產的概念是指繼承發生時(即死亡),被繼承人名下、甚至非名下但實際上屬於被繼承人所有財產都包括在內,律師陳建至解釋,遺產範圍比婚後財產的概念大很多,所以不能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直接套用在遺產分配的概念,直接拿一半,會侵害其他繼承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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