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姓女子在交友平台負責陪聊工作,2020年認識黃姓人夫,接著被對方追求打動,雙方交往後發生性行為,結果被黃妻抓包,一狀告上法院。雖然邱女堅稱自己是被騙的,但一審還是被台北地院判決應賠償黃妻20萬元;她不滿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仍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書中提到,邱女明知黃男已婚,竟發展出超過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交往,甚至發生性行為,已侵害到她的配偶權。台北地院一審判邱女應賠償20萬元。
合議庭認為,邱女曾傳送裸露胸部、下體的私密照片給黃男,兩人還互傳愛心貼圖,足見兩人關係親密,況且她在一審時承認與黃男是男女朋友,如今改口自稱為感情的受害者,實在令人難以採信。
侵害配偶權說不知情就不用賠?
以本件案例來說,邱女堅稱自己對於黃男已經結婚貴為人夫並不知情,所以向一審法院請求廢棄侵害配偶權的賠償,但是法院並沒有採納他的意見,這是怎麼一回事呢?其實法官並不恐龍,也並非不懂人情世故,以本案來說,邏輯上,邱女總總行徑都表明「他其實早就知道黃男已婚」,舉例而言,邱女早先說過「跟黃男一起慶祝離婚」那不就是擺明知情嗎?
因此就算是小三也不要心存僥倖,畢竟法官比你想的聰明得多,空口白話不知情其實也難以逃過法官法眼,但這邊想告訴要抓姦的元配是,就算這樣說,還是要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小三跟先生有染,就像本案其實證據充足,若想提告,勢必要做足準備,以免敗訴。
侵害配偶權能要多少?
至於侵害配偶權該拿求償多少錢呢?以本案而言的價碼是20萬元,但會不會每個案子都相同呢?其實不然,因為法官還是會看個案的社經地位、對社會影響程度以及雙方的經濟能力判斷到底該賠償多少錢,所以實際上從幾萬塊到幾十萬的價碼都是有可能的,可是又該怎麼把價格拉高呢?
這就需要依靠證據了,畢竟侵害配偶權案件從精神出軌、純牽手交往到更進一步的肢體接觸,他們的損害程度是不一樣的,也就是說,在法院中即便你提出你的"懷疑"但沒有證據佐證,都不能很好的支持你的論點,得到更高的求償金額,因此為了得到充足證據,而你又苦尋不得時,就可以透過我們徵信社的幫助,提高成功機率。
離婚還能告侵害配偶權嗎?
至於有些人會有疑惑,如果我傻傻地跟他離婚,離完才發現他早就有小三,那我該怎麼辦?是不是這樣就沒辦法求償了呢?其實實際上並非如此,以我國民法來說配偶權的侵害只要在時效內都可以請求,也就是說,在知道他侵害的兩年內提告都是可以求償的,因此就算你是在離婚後才知道,那也可以向法院提告,讓他們賠錢!
但是這邊還是要再次強調,沒證據的空口白話法官並不會採信,況且你離婚之後,跟對方已經脫離夫妻關係,更難取得他之前的外遇證據,因此若有這方面的需求都可以找我們幫忙,讓我們幫你找到蛛絲馬跡,讓他們知道你的厲害!給予他們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