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此用語的意義已具有普遍共識,在使用上不會造成汙名化和(或)對兒童造成傷害。
從語言學而言,「虐待」一詞已經暗示了對某個人的不當對待,其本身意思已足夠明顯而不會導致混淆。因此「兒童性虐待」(child sexual abuse)和「對兒童的性虐待」(sexual abuse of children)兩詞皆明確表示某個人使兒童遭受虐待。
兒童性虐待中不斷出現的特徵為(雖然並非必要),加害者不是陌生人,而且可能是對兒童具有權威或權力者。該權威可能是基於家庭關係(例如親戚)、某種權威或控制的地位(例如老師、教練),或其他因素。加害者對兒童的權力也可能來自於此人與兒童所建立的信任或依賴關係,目的是為了操控兒童從事性活動。由於對兒童進行性虐待的人通常都是兒童熟悉的人,也因此促使該行為的反覆發生。
兒童性虐待的範疇較廣泛,其核心定義是透過暴力或脅迫使兒童進行性活動,而造成對他們的傷害,無論兒童是否意識到自己受到性虐待。
雖然大部分形式的兒童性虐待都是接觸式的虐待(contact abuse),必須注意的是,兒童性虐待也可能在沒有身體接觸的情況下發生(稱為「非接觸式虐待」[non-contact abuse])。非接觸式性虐待的常見例子為對兒童的性騷擾,包括言語騷擾,例如留下令人厭惡的性評論(unwanted sexual comments)。
隨著透過網路或其他資訊通信科技而產生的兒童性虐待不斷增加,我們必須更加關注非接觸形式的虐待(註:例如網路誘拐),以及它們對年輕受害者造成的後果。
※兒童性虐待不需具有交換的元素,可能只是為了加害者本身的性滿足(sexual gratification)。此種虐待的發生可能不含有明顯的強制行為,但可能涉及其他元素,例如權威、權力或操控等決定性因素。
若兒童尚未達到性自主年齡,則法律上並不要求以上任何一種元素,發生性相關行為即構成虐待。必須注意的是,兒童性剝削則是基於交換的概念(延伸介紹:
兒童性剝削)。
菲菲小學堂是台灣展翅協會推出的系列專題,將透過淺顯易懂的文字與大家分享
《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之專有名詞使用準則》,每一篇文章會介紹一個大眾常使用或容易混淆專有名詞用語,透過推廣與澄清相關專有名詞,讓兒少工作者與社會大眾能夠更了解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議題,唯有在各界共同合作之下,終止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才得以實現。
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是對兒童的嚴重性暴力,然而在倡議、推動終結對兒童性暴力的工作中,我們觀察到在描述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時,錯誤的用語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像是加深對被害人的傷害、影響政策的規劃,甚至是削弱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因此,了解並使用正確的用語是非常重要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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