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張圖簡介國際租稅(下) International Tax Brief Introduction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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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際租稅、移轉訂價、避稅天堂?

註:此篇文章轉載自同一作者 Medium 的同標題文章,並略為修改用詞。另由於原文刊登時間點為 2022 年 5 月,因此以下內容可能和現行法規不同。

本文拆分為上篇及下篇,上篇將介紹基本稅務概念及投資架構,下篇則會介紹租稅協定、常設機構、移轉訂價及反避稅。由於下篇所舉的例子都會接續上篇,所以在閱讀本文前需先閱讀上篇

租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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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間接投資並不是只有好處,事實上現在它的壞處也蠻多的,甚至多於好處。在談它的壞處前,要先談談在國際租稅領域非常重要的一個文件:租稅協定。租稅協定通常是國與國間簽署的文件,像是臺灣就有跟日本、捷克等地簽署租稅協定,每個協定的內容會有些許差異,但架構大致上是參考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可以想成這是一個模板文件,各國間再看有沒有特定偏好,修改模板內文,並成為正式版租稅協定。這份模板有許多重要的內容,不過這篇文內我只會提其中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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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有提到CN玩具公司若發股利給TW玩具公司,需要扣繳 10% 的款項給中國政府,但若發股利給HK玩具公司,只需要扣繳 5% 的款項,這就是因為中國跟香港間簽有租稅協定,而在租稅協定中,為了促進雙方投資,一般來說會對股利、利息、權利金提供優惠扣繳率,像是中國與香港間的租稅協定,就提供 5% 的優惠扣繳率。需要注意的是,通常租稅協定的地位比國內的法律層級還高,像是中國稅法就規定,發股利給境外公司需要扣繳 10% ,但因為租稅協定層級較高,所以會優先參考租稅協定的內容。而中國跟臺灣間沒有租稅協定,所以就只好參考中國稅法內的規定,扣繳 10% 的款項。

常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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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中還有一項規定,(假設A國跟B國有簽署租稅協定)如果設於A國的A公司,在B國沒有所謂的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則若A公司在B國賺到錢,B國政府沒辦法向A公司課這筆錢的稅,然後剛剛提到租稅協定的層級大於國內稅法,意味著B國沒辦法用國內稅法的規定向A公司課稅,於是B國政府這時就真的束手無策了。在這個情況下,哪些情況算是有常設機構?哪些情況又不算有常設機構?就是大家很關注的議題了,畢竟如果不算的話,公司就有機會因此省下不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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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像工廠、辦公室這種實體設施,會理所當然地被認定成常設機構,但假設臺灣跟中國間有租稅協定,然後今天TW玩具公司派了兩位工程師,到CN玩具公司的廠房內,負責協助CN玩具公司製作玩具水槍,並且TW玩具公司因此收到了協助製造的顧問費收入 20,000 ,這 20,000 需不需要在中國繳稅?這個例子中TW玩具公司並沒有在中國蓋廠房、設辦公室,只有派兩位工程師到中國,所以關鍵就是:這兩位派駐在中國的工程師,算不算是一種常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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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其他狀況是,例如今天有個位在日本的消費者,買了玩具水槍後不會使用,於是TW玩具公司就用跨海視訊的方式進行手把手教學,然後消費者付了 500 當作教學費用,那TW玩具公司賺到的這 500 需不需要在日本繳稅?TW玩具公司在日本沒有設立公司、沒有廠房、沒有辦公室、沒有員工,這個情況下算不算是有常設機構?雖然租稅協定內文有提到一些常設機構的定義,但因為商業模式千奇萬變,所以其實很多時候還是要個別認定。

移轉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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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換到另一個情境:來複習一下CN玩具公司的營運模式,CN玩具公司會跟其他廠商購買材料後組裝成玩具水槍,再以CN玩具公司的名義,銷售給中國消費者。今天若把營運模式調整成:HK玩具公司跟其他廠商購買材料,「委託」CN玩具公司組裝成玩具水槍,這些玩具水槍則會以HK玩具公司的名義,銷售給中國消費者。(如果不太懂上面這個敘述,最貼近生活的比喻應該是,你今天想買演唱會的票,本來是去超商按售票機臺,然後再把錢交給超商店員並拿到票券,後來你改成去官網搶票,搶到票後把錢匯款給主辦方,再去超商跟店員取票。)

在這兩個方案當中,材料一樣是由其他廠商直接送到CN玩具公司的工廠,然後玩具水槍一樣是由CN玩具公司工廠,直接送到消費者手上,但要繳的稅就有差了。

如果按照原本的營運模式,CN玩具公司會賺到 100,000,然後其中的 25% 是企業所得稅,CN玩具公司最後會有 75,000 的利潤。如果是HK玩具公司委託CN玩具公司製造的模式,因為HK玩具公司是這些玩具水槍的賣家,所以HK玩具公司會賺到 100,000,賺到的這 100,000 有一部份的功勞,是來自於CN玩具公司幫忙製造這些玩具水槍,所以HK玩具公司會支付CN玩具公司一筆代工費用,這裡先假設是 20,000,如此一來,CN玩具公司會繳交等同於代工收入 20,000 ×25% = 5,000 的稅,而HK玩具公司的利潤則會有 100,000–20,000 = 80,000 ,這80,000 因為算是源自香港境內的所得,會按照香港的企業所得稅率(假設 15%)繳給香港政府,也就是 80,000 × 15% = 12,000 。

神奇的地方來了,本來字母玩具集團針對這筆賣給中國消費者賺到的錢 100,000,會繳 25,000(100,000×25%) 的所得稅給各國政府,但一換個營業模式,要繳的稅瞬間剩下 5,000 + 12,000 = 17,000(可參考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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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段就是典型的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 TP)的例子,可以說是運用國家間稅制跟稅率的不同,把大多數的利潤放在稅率較低的國家。像剛剛HK玩具公司如果支付越少的代工費用給CN玩具公司,則可以越有效地減少要繳的稅,因為把利潤留在香港繳的稅比較低。

但這也不是說想支付多少就支付多少。字母玩具集團需要撰寫移轉訂價報告(TP Report)並繳交給政府,說明 20,000 的代工費用是「合理」的,這份報告有一定的格式,不過簡單來講就是先簡介集團的營運模式跟分工,像是CN玩具公司負責製造、HK玩具公司負責銷售等,再來從全球資料庫裡找其他相似的公司,像是美國、日本的玩具製造業,之後在報告呈現以下邏輯:跟我很像的這家公司過去付了利潤的 15% 給代工廠商,另一家類似公司付了 25%,所以我今天付了 20,000(20%)是合理的。換句話說,如果類似的公司都付 3,000 到 10,000 之間,那HK玩具公司決定只付 5,000 給CN玩具公司也不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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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情境也很有趣:今天TW玩具公司研發了最新的組裝技術,在這個技術下製造的玩具水槍,其噴射力道是一般玩具水槍的 10 倍,同時這個技術獲得多國專利,所以TW玩具公司有一個名為「專利權」的無形資產,價值是 10,000,然後TW玩具公司把這個專利權免費賣給HK玩具公司。接著,HK玩具公司「授權」TW玩具公司跟CN玩具公司在組裝玩具水槍時,可以使用HK玩具公司持有的這項最新組裝技術,相對地,TW跟CN玩具公司則是各付給HK玩具公司 30,000 當作授權費(又稱權利金)。因為這筆授權費,TW玩具公司的稅前利潤從 50,000 變成 20,000 ,CN玩具公司的稅前利潤從 100,000 變成 70,000,HK玩具公司則多了 60,000 的利潤,要記得香港的所得稅率比臺灣跟中國還低,換言之,算下來整個集團要繳的稅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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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這個例子有三個可以討論的點:一、今天TW玩具公司免費賣給HK玩具公司價值 10,000 的專利權,TW玩具公司要解釋這個交易的合理性,像是TW玩具公司可以說,如果今天是賣給其他廠商,TW玩具公司也會免費賣掉(又稱常規交易),至於政府信不信這個說法就是另一回事。二、像是專利權這種無形資產,政府會用 DEMPE 來看到底是誰能夠決定怎麼用這些專利,DEMPE 指的是發展、價值提升、維護、保護及開發利用。如果這個專利在賣給HK玩具公司後,仍然由TW玩具公司的研發人員繼續研究相關應用,這樣大家就會懷疑HK玩具公司實際上是否持有專利權。三、字母集團公司要解釋這 30,000 的權利金是怎麼決定的,是不是一個合理的數字,例如如果少了這個最新組裝技術,消費者不會買本公司的玩具水槍,那這個組裝技術比較有可能值得TW、CN玩具公司,付出大筆的權利金,換取HK玩具公司授權使用這個技術。

反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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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一些避稅手法時常為人詬病,所以隨後各國引進了各種「反避稅措施」,最核心的邏輯是要看公司「實際上」到底做了什麼,以上一段的專利權舉例,雖然TW玩具公司已經把專利權賣給HK玩具公司了,但「實際上」就不一定了。國際間最著名的反避稅計劃名為 BEPS,內容的話這邊不細述,但其實它的應用其實剛剛已經提到一些了。再來就陸續多介紹幾個反避稅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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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一下上篇TW玩具公司透過HK玩具公司,間接投資CN玩具公司的情境,當時TW玩具公司在香港設立的是紙上公司(沒有實際營運),然後CN玩具公司在發股利給HK玩具公司時,可以利用中國跟香港間的租稅協定,享有 5% 的優惠扣繳率(而非 10%)。因此想必會有不少公司為了賺那 5% 的優惠,特地在香港設公司,反正設立紙上公司不用付辦公室租金、不用付員工薪水,聽起來還不錯吧?中國政府就為了避免公司濫用租稅協定,規定收到股利的公司,必須是受益所得人(Benefitial Owner),也就是判斷HK玩具公司能不能自由運用收到的這些股利,還是股東TW玩具公司說什麼,他就得照著做。

受益所得人的判定標準很多元,但大原則是像HK玩具公司這種,沒有辦公室、沒有員工的紙上公司,很有可能不算是受益所得人,所以當CN玩具公司發股利時,就不能用租稅協定的 5% 優惠扣繳率。如此一來,HK玩具公司必須在香港租辦公室,聘請員工,從事商業活動,才可以繼續用 5% 的優惠,而這些多出來的成本,可能就不值得TW玩具公司,去為了享有優惠扣繳率而特別在香港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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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自 2023 年起會推行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法規,這也是用來反避稅的措施之一。前面在提間接投資的時候,有講過間接投資的遞延課稅效果,原理是把還沒課稅的利潤留在境外公司,自己安排何時要回到臺灣繳稅,或者再次投資其他海外地區。假設CN玩具公司發股利 75,000 給HK玩具公司,所以HK玩具公司會有利潤 75,000 ,在 CFC 制度上路前,這 75,000 要等到HK玩具公司,再次發股利給TW玩具公司時,才會被臺灣政府課稅。

但!CFC 制度實施後,HK玩具公司收到的這些股利,會被當作已經再被匯回臺灣了,也就是,HK玩具公司一收到別人發的股利 75,000,臺灣政府可以立刻課徵 20% 的所得稅,不用等到HK玩具公司發給TW玩具公司股利。若想不用馬上繳稅的話,臺灣政府要求HK玩具公司必須要「實質營運」,也就是要有辦公室、聘請員工,從事商業活動等等,這也勢必會讓TW玩具公司減少利用設立HK玩具公司少繳稅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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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各國也在討論未來要推行所謂的全球最低稅負制(Global Minimum Tax),稅率是 15%。雖然這個概念最近一年內可能還不會成真,但可以把全球最低稅負制想成政府最後的殺手鐧:當TW玩具公司費盡千辛萬苦,用精心設計的投資架構跟營運模式,搭配各式各樣的手段,好不容易把總共要繳的稅降到 10% 之內,臺灣政府這時只需要說:最低稅率是15%,目前企業有效稅率是10%,15% - 10% 還差 5% ,就可以跟TW玩具公司補收那 5% 的稅了。不過詳細的制度設計還不太明確,所以就坐等後續。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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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大概就到這結束,上篇及下篇陸續簡介了國際租稅的重要概念,像是直接投資間接投資租稅協定移轉訂價反避稅措施受控外國企業等。其實可以大致把這些概念分為「投資架構」及「營運模式」兩大類:當臺灣的企業希望跨出臺灣投資海外時,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怎麼投資?投資的方式會影響到賺錢後,公司要怎麼回收這些錢,同時也要設想未來假如不投資了,現在用什麼方式投資,才會讓公司到時退出輕鬆一點。營運模式則更廣了,就算有一間公司僅在臺灣投資廠房,但當這間公司需要跟國外客戶、供應商買賣東西時,也許就必須考慮國際租稅的影響,更不用說是有投資海外的臺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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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的目的是「初步」了解國際租稅的概念,所以文章內有許多內容都有被我刻意的簡化,讓讀者可以快速吸收。實際上這些內容都寫在各式各樣又臭又長、用字艱澀的法規、文件、合約當中,然後還是用原文寫的,而且到處都是例外情形。此外,這篇文章大致上講的是全球通用的概念,但各國也有許多特殊的制度,像是越南有外國承包商稅、美國有 Subpart F 所得、 GILTI 所得等,每個研究下去都是一個又一個的坑,所以用達克效應的這張圖勉勵讀者及我自己。如果遇到專業問題或有實際需求時,還是要去請教專家(然後要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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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更了解國際租稅的話,下面提供幾個資源當作參考:一、《KPMG國際租稅講義》:這本書基本上涵蓋了所有作為國際租稅新手該知道的事情,很推薦作為教材,但可能會發生以下事情:書中看到一個不懂的名詞,丟去估狗後發現更多不懂的名詞,不過久了就會越來越如魚得水。二、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租稅協定範本:原文直接啃下去,我覺得跟隨堂筆記互相看的成效不錯。三、對移轉訂價、無形資產跟權利金有興趣的話,可以去估狗「雙層愛爾蘭夾荷蘭三明治」,這是一個很知名的案例。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刊物或文章:通常這類型刊物會對一個制度做初步統整跟摘要,可以快速了解重點。

最後是一些我覺得也很重要但本文沒有提到的遺珠之憾:境外電商的營業稅課徵、資本弱化、保稅區、子公司跟分公司差異,有興趣的話也可以自行估狗。感謝 Andrea、Jacky 協助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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