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此篇文章轉載自同一作者 Medium 的同標題文章,並略為修改用詞。另由於原文刊登時間點為 2022 年 5 月,因此以下內容可能和現行法規不同。
本文拆分為上篇及下篇,上篇將介紹基本稅務概念及投資架構,下篇則會介紹租稅協定、常設機構、移轉訂價及反避稅。由於下篇所舉的例子都會接續上篇,所以在閱讀本文前需先閱讀上篇。
但間接投資並不是只有好處,事實上現在它的壞處也蠻多的,甚至多於好處。在談它的壞處前,要先談談在國際租稅領域非常重要的一個文件:租稅協定。租稅協定通常是國與國間簽署的文件,像是臺灣就有跟日本、捷克等地簽署租稅協定,每個協定的內容會有些許差異,但架構大致上是參考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可以想成這是一個模板文件,各國間再看有沒有特定偏好,修改模板內文,並成為正式版租稅協定。這份模板有許多重要的內容,不過這篇文內我只會提其中兩點。
上篇有提到CN玩具公司若發股利給TW玩具公司,需要扣繳 10% 的款項給中國政府,但若發股利給HK玩具公司,只需要扣繳 5% 的款項,這就是因為中國跟香港間簽有租稅協定,而在租稅協定中,為了促進雙方投資,一般來說會對股利、利息、權利金提供優惠扣繳率,像是中國與香港間的租稅協定,就提供 5% 的優惠扣繳率。需要注意的是,通常租稅協定的地位比國內的法律層級還高,像是中國稅法就規定,發股利給境外公司需要扣繳 10% ,但因為租稅協定層級較高,所以會優先參考租稅協定的內容。而中國跟臺灣間沒有租稅協定,所以就只好參考中國稅法內的規定,扣繳 10% 的款項。
租稅協定中還有一項規定,(假設A國跟B國有簽署租稅協定)如果設於A國的A公司,在B國沒有所謂的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則若A公司在B國賺到錢,B國政府沒辦法向A公司課這筆錢的稅,然後剛剛提到租稅協定的層級大於國內稅法,意味著B國沒辦法用國內稅法的規定向A公司課稅,於是B國政府這時就真的束手無策了。在這個情況下,哪些情況算是有常設機構?哪些情況又不算有常設機構?就是大家很關注的議題了,畢竟如果不算的話,公司就有機會因此省下不少錢。
通常像工廠、辦公室這種實體設施,會理所當然地被認定成常設機構,但假設臺灣跟中國間有租稅協定,然後今天TW玩具公司派了兩位工程師,到CN玩具公司的廠房內,負責協助CN玩具公司製作玩具水槍,並且TW玩具公司因此收到了協助製造的顧問費收入 20,000 ,這 20,000 需不需要在中國繳稅?這個例子中TW玩具公司並沒有在中國蓋廠房、設辦公室,只有派兩位工程師到中國,所以關鍵就是:這兩位派駐在中國的工程師,算不算是一種常設機構?
還有其他狀況是,例如今天有個位在日本的消費者,買了玩具水槍後不會使用,於是TW玩具公司就用跨海視訊的方式進行手把手教學,然後消費者付了 500 當作教學費用,那TW玩具公司賺到的這 500 需不需要在日本繳稅?TW玩具公司在日本沒有設立公司、沒有廠房、沒有辦公室、沒有員工,這個情況下算不算是有常設機構?雖然租稅協定內文有提到一些常設機構的定義,但因為商業模式千奇萬變,所以其實很多時候還是要個別認定。
再來換到另一個情境:來複習一下CN玩具公司的營運模式,CN玩具公司會跟其他廠商購買材料後組裝成玩具水槍,再以CN玩具公司的名義,銷售給中國消費者。今天若把營運模式調整成:HK玩具公司跟其他廠商購買材料,「委託」CN玩具公司組裝成玩具水槍,這些玩具水槍則會以HK玩具公司的名義,銷售給中國消費者。(如果不太懂上面這個敘述,最貼近生活的比喻應該是,你今天想買演唱會的票,本來是去超商按售票機臺,然後再把錢交給超商店員並拿到票券,後來你改成去官網搶票,搶到票後把錢匯款給主辦方,再去超商跟店員取票。)
在這兩個方案當中,材料一樣是由其他廠商直接送到CN玩具公司的工廠,然後玩具水槍一樣是由CN玩具公司工廠,直接送到消費者手上,但要繳的稅就有差了。
如果按照原本的營運模式,CN玩具公司會賺到 100,000,然後其中的 25% 是企業所得稅,CN玩具公司最後會有 75,000 的利潤。如果是HK玩具公司委託CN玩具公司製造的模式,因為HK玩具公司是這些玩具水槍的賣家,所以HK玩具公司會賺到 100,000,賺到的這 100,000 有一部份的功勞,是來自於CN玩具公司幫忙製造這些玩具水槍,所以HK玩具公司會支付CN玩具公司一筆代工費用,這裡先假設是 20,000,如此一來,CN玩具公司會繳交等同於代工收入 20,000 ×25% = 5,000 的稅,而HK玩具公司的利潤則會有 100,000–20,000 = 80,000 ,這80,000 因為算是源自香港境內的所得,會按照香港的企業所得稅率(假設 15%)繳給香港政府,也就是 80,000 × 15% = 12,000 。
神奇的地方來了,本來字母玩具集團針對這筆賣給中國消費者賺到的錢 100,000,會繳 25,000(100,000×25%) 的所得稅給各國政府,但一換個營業模式,要繳的稅瞬間剩下 5,000 + 12,000 = 17,000(可參考上圖)。
上一段就是典型的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 TP)的例子,可以說是運用國家間稅制跟稅率的不同,把大多數的利潤放在稅率較低的國家。像剛剛HK玩具公司如果支付越少的代工費用給CN玩具公司,則可以越有效地減少要繳的稅,因為把利潤留在香港繳的稅比較低。
但這也不是說想支付多少就支付多少。字母玩具集團需要撰寫移轉訂價報告(TP Report)並繳交給政府,說明 20,000 的代工費用是「合理」的,這份報告有一定的格式,不過簡單來講就是先簡介集團的營運模式跟分工,像是CN玩具公司負責製造、HK玩具公司負責銷售等,再來從全球資料庫裡找其他相似的公司,像是美國、日本的玩具製造業,之後在報告呈現以下邏輯:跟我很像的這家公司過去付了利潤的 15% 給代工廠商,另一家類似公司付了 25%,所以我今天付了 20,000(20%)是合理的。換句話說,如果類似的公司都付 3,000 到 10,000 之間,那HK玩具公司決定只付 5,000 給CN玩具公司也不無可能。
這個情境也很有趣:今天TW玩具公司研發了最新的組裝技術,在這個技術下製造的玩具水槍,其噴射力道是一般玩具水槍的 10 倍,同時這個技術獲得多國專利,所以TW玩具公司有一個名為「專利權」的無形資產,價值是 10,000,然後TW玩具公司把這個專利權免費賣給HK玩具公司。接著,HK玩具公司「授權」TW玩具公司跟CN玩具公司在組裝玩具水槍時,可以使用HK玩具公司持有的這項最新組裝技術,相對地,TW跟CN玩具公司則是各付給HK玩具公司 30,000 當作授權費(又稱權利金)。因為這筆授權費,TW玩具公司的稅前利潤從 50,000 變成 20,000 ,CN玩具公司的稅前利潤從 100,000 變成 70,000,HK玩具公司則多了 60,000 的利潤,要記得香港的所得稅率比臺灣跟中國還低,換言之,算下來整個集團要繳的稅變少了。
前段這個例子有三個可以討論的點:一、今天TW玩具公司免費賣給HK玩具公司價值 10,000 的專利權,TW玩具公司要解釋這個交易的合理性,像是TW玩具公司可以說,如果今天是賣給其他廠商,TW玩具公司也會免費賣掉(又稱常規交易),至於政府信不信這個說法就是另一回事。二、像是專利權這種無形資產,政府會用 DEMPE 來看到底是誰能夠決定怎麼用這些專利,DEMPE 指的是發展、價值提升、維護、保護及開發利用。如果這個專利在賣給HK玩具公司後,仍然由TW玩具公司的研發人員繼續研究相關應用,這樣大家就會懷疑HK玩具公司實際上是否持有專利權。三、字母集團公司要解釋這 30,000 的權利金是怎麼決定的,是不是一個合理的數字,例如如果少了這個最新組裝技術,消費者不會買本公司的玩具水槍,那這個組裝技術比較有可能值得TW、CN玩具公司,付出大筆的權利金,換取HK玩具公司授權使用這個技術。
過去一些避稅手法時常為人詬病,所以隨後各國引進了各種「反避稅措施」,最核心的邏輯是要看公司「實際上」到底做了什麼,以上一段的專利權舉例,雖然TW玩具公司已經把專利權賣給HK玩具公司了,但「實際上」就不一定了。國際間最著名的反避稅計劃名為 BEPS,內容的話這邊不細述,但其實它的應用其實剛剛已經提到一些了。再來就陸續多介紹幾個反避稅的措施。
回顧一下上篇TW玩具公司透過HK玩具公司,間接投資CN玩具公司的情境,當時TW玩具公司在香港設立的是紙上公司(沒有實際營運),然後CN玩具公司在發股利給HK玩具公司時,可以利用中國跟香港間的租稅協定,享有 5% 的優惠扣繳率(而非 10%)。因此想必會有不少公司為了賺那 5% 的優惠,特地在香港設公司,反正設立紙上公司不用付辦公室租金、不用付員工薪水,聽起來還不錯吧?中國政府就為了避免公司濫用租稅協定,規定收到股利的公司,必須是受益所得人(Benefitial Owner),也就是判斷HK玩具公司能不能自由運用收到的這些股利,還是股東TW玩具公司說什麼,他就得照著做。
受益所得人的判定標準很多元,但大原則是像HK玩具公司這種,沒有辦公室、沒有員工的紙上公司,很有可能不算是受益所得人,所以當CN玩具公司發股利時,就不能用租稅協定的 5% 優惠扣繳率。如此一來,HK玩具公司必須在香港租辦公室,聘請員工,從事商業活動,才可以繼續用 5% 的優惠,而這些多出來的成本,可能就不值得TW玩具公司,去為了享有優惠扣繳率而特別在香港設公司。
臺灣自 2023 年起會推行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法規,這也是用來反避稅的措施之一。前面在提間接投資的時候,有講過間接投資的遞延課稅效果,原理是把還沒課稅的利潤留在境外公司,自己安排何時要回到臺灣繳稅,或者再次投資其他海外地區。假設CN玩具公司發股利 75,000 給HK玩具公司,所以HK玩具公司會有利潤 75,000 ,在 CFC 制度上路前,這 75,000 要等到HK玩具公司,再次發股利給TW玩具公司時,才會被臺灣政府課稅。
但!CFC 制度實施後,HK玩具公司收到的這些股利,會被當作已經再被匯回臺灣了,也就是,HK玩具公司一收到別人發的股利 75,000,臺灣政府可以立刻課徵 20% 的所得稅,不用等到HK玩具公司發給TW玩具公司股利。若想不用馬上繳稅的話,臺灣政府要求HK玩具公司必須要「實質營運」,也就是要有辦公室、聘請員工,從事商業活動等等,這也勢必會讓TW玩具公司減少利用設立HK玩具公司少繳稅的誘因。
現在各國也在討論未來要推行所謂的全球最低稅負制(Global Minimum Tax),稅率是 15%。雖然這個概念最近一年內可能還不會成真,但可以把全球最低稅負制想成政府最後的殺手鐧:當TW玩具公司費盡千辛萬苦,用精心設計的投資架構跟營運模式,搭配各式各樣的手段,好不容易把總共要繳的稅降到 10% 之內,臺灣政府這時只需要說:最低稅率是15%,目前企業有效稅率是10%,15% - 10% 還差 5% ,就可以跟TW玩具公司補收那 5% 的稅了。不過詳細的制度設計還不太明確,所以就坐等後續。
正文大概就到這結束,上篇及下篇陸續簡介了國際租稅的重要概念,像是直接投資、間接投資、租稅協定、移轉訂價、反避稅措施、受控外國企業等。其實可以大致把這些概念分為「投資架構」及「營運模式」兩大類:當臺灣的企業希望跨出臺灣投資海外時,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怎麼投資?投資的方式會影響到賺錢後,公司要怎麼回收這些錢,同時也要設想未來假如不投資了,現在用什麼方式投資,才會讓公司到時退出輕鬆一點。營運模式則更廣了,就算有一間公司僅在臺灣投資廠房,但當這間公司需要跟國外客戶、供應商買賣東西時,也許就必須考慮國際租稅的影響,更不用說是有投資海外的臺灣公司。
這篇文章的目的是「初步」了解國際租稅的概念,所以文章內有許多內容都有被我刻意的簡化,讓讀者可以快速吸收。實際上這些內容都寫在各式各樣又臭又長、用字艱澀的法規、文件、合約當中,然後還是用原文寫的,而且到處都是例外情形。此外,這篇文章大致上講的是全球通用的概念,但各國也有許多特殊的制度,像是越南有外國承包商稅、美國有 Subpart F 所得、 GILTI 所得等,每個研究下去都是一個又一個的坑,所以用達克效應的這張圖勉勵讀者及我自己。如果遇到專業問題或有實際需求時,還是要去請教專家(然後要付錢)。
如果想更了解國際租稅的話,下面提供幾個資源當作參考:一、《KPMG國際租稅講義》:這本書基本上涵蓋了所有作為國際租稅新手該知道的事情,很推薦作為教材,但可能會發生以下事情:書中看到一個不懂的名詞,丟去估狗後發現更多不懂的名詞,不過久了就會越來越如魚得水。二、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租稅協定範本:原文直接啃下去,我覺得跟隨堂筆記互相看的成效不錯。三、對移轉訂價、無形資產跟權利金有興趣的話,可以去估狗「雙層愛爾蘭夾荷蘭三明治」,這是一個很知名的案例。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刊物或文章:通常這類型刊物會對一個制度做初步統整跟摘要,可以快速了解重點。
最後是一些我覺得也很重要但本文沒有提到的遺珠之憾:境外電商的營業稅課徵、資本弱化、保稅區、子公司跟分公司差異,有興趣的話也可以自行估狗。感謝 Andrea、Jacky 協助編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