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解析:內線交易罪之意涵與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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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當某檔股票出現交易異常時,金管會除了會列為警示股外,也可能會調查是否涉及內線交易,就禁止內線交易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和第157-1條,本篇文章即在說明什麼是內線交易罪與成立要件。

證券交易法相關法條

  1. 第171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2. 第157-1條第1項: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立法目的與構成要件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係以違反同法第157條之1禁止內線交易規定為其要件,而第157條之1之禁止內線交易規定,旨在使買賣雙方平等取得資訊,維護證券市場之交易公平。故公司內部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若於未公開該內部消息前,即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息之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該行為本身已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健全性之信賴,應予禁止。此內線交易之構成,以內部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為其要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22號民事判決參照)。

何謂消息明確?

所謂「消息明確」,係指實際知悉在某特定時間內必成為事實之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而言,並不限於知悉時該消息已確定成立或為確定事實為必要,應就相關事實之整體及結果詳加審認,此要件不僅攸關內線交易罪之成立,其明確之時點,亦影響行為人犯罪所得之計算。有罪判決書,對於此項「消息明確」構成要件之具體事實,不僅須詳加認定記載明白,且須說明其依據及理由,方足資以論罪科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22號民事判決參照)。

內線交易犯罪所得的計算方法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方法,應視行為人已實現或未實現利得而定。前者,以前後交易股價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實際所得法」);後者,以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擬制所得法」)。而計算前開利得範圍,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商交易手續費等稅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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