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房地合一稅2.0的新制變革,也就是政府對於適用新制的不動產交易,其課稅的標的與相關實行的細項,是朝向不鼓勵也就是閉鎖短期交易與增加稅賦的方向進行著。而新制簡言之就是於民國105年1月1日(2016/01/01)以後取得之房地(或是預售屋權利、特殊股權交易)在出售時都要納入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但什麼還可以用舊制或是不用課這個房地合一所得稅呢?除了反面解釋外,尚有以下態樣給各位先進參考。
一、出售農舍、農地免房地合一但要符合一定條件
需為符合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或農業設施,且農地需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且符合農業發展條例內之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才有免課房地合一稅新制的適用。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不動產,以及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免房地合一稅但公共設施用地則需要課房地合一稅,有無保留地三個字之差可謂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三、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分回可免房地合一,但再出售時若房屋核發使用執照日期在民105年1月1日以後者,則有房地合一之適用。
四、若在民105年1月1日以後第一次繼承取得者,再出售時可用舊制;但若民105年1月1日以後發生兩次繼承者,依目前規定再出售時需要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
五、贈與行為無所得稅也就是房地合一稅之適用,但受贈後若再出售時視情況會有房地合一稅的適用。
六、夫妻贈與之不動產,適用新舊制與否,回歸到夫妻贈與前首次取得之時間點,若在民105年1月1日前首次取得,則可用舊制亦可評估新制兩者擇優使用。
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取得之不動產免房地合一,但在其後續若出售時,亦視同夫妻贈與之概念,即夫妻他方之原取得日為憑,在民105年1月1日前首次取得,則可用舊制亦可評估新制兩者擇優使用。
八、信託行為無涉所得稅即無房地合一稅適用,但倘若信託關係存續中或是信託關係終止時該財產已經過交易而非原不動產時,該交易行為則有房地合一稅之適用。
九、共有不動產於裁判變價分割(法拍)時,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買回(例如遺產之應繼分),再行出售時應以共有人取得原共有不動產之時點計算,可用舊制亦可評估新制兩者擇優使用。但超出之部分則依拍定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取得日,判斷是否適用新制。
以上為幾種態樣之分享,但在新法令施行後定會有各式個案,不一而足難以全部列舉,若有掛一漏萬之處還請各位先進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