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詩淳 民法身分法111-2期末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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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申論題(70分)

A男與B女為夫妻,育有五子女,分別是:C(男)、D(男)、E(女)、F(女)、G(女)。D具有中度智能障礙,1997年通過婚姻媒合服務,與印尼籍H(女)結婚,生I(女)。其後,H女無故離家,超過兩年音訊全無·。2001年D與H離婚,2002年D又與中國籍J(女)結婚,2004年J女生K(男)。假設D所為上述之結婚、離婚行為均有效。

 

2004年某日,B發現A與有肉體關係,懷疑K實為A與J通姦所生,便將關係人之DNA送驗,證實K在血緣上並非D之子,而是A之子。故B向察官提起通姦之告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於2006年判決A與通姦罪成立。A怒將B、C、E、F、G、出家門,之後A與D、J、K同居,由A負擔三人之生活費。

 

一、

2008年2月1日D死亡,遺產500萬元,均為其在與  J結婚前取得之財產或婚後受贈之財產。I於2008年5月1日起訴主張,K並非自D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不應繼承D之遺產。問:I之主張是否有理由?D之500萬元遺產應如何分配予繼承人?請留意舊民事訟法第590條,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請參閱後述參考法條)。(25分)

 

二、A於2017年死亡。問:上述各關人中,何人得繼承A之遺產?應繼分若干?(25分)

 

三、K於2023年5月4日與L(男)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婚姻登記(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登記)。2小時後,K墜樓身亡。據聞K之遺產價值約5億元。

 

(一)假設K與L之婚姻關係有效,K之遺產如何分配?

(二)假設K與之婚姻關係無效,K之遺產如何分配?

 

請留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例第67條第1項規定(請參閱後述參考法條)。(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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