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經過
(一)、事件起始
申訴人教師係兼任班級導師,學校經教育局轉家長陳情,以申訴人教師針對學生有差別待遇,在學生面前說家長壞話,造成親師溝通不良,經校事會議決議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二)、經輔導後,轉送考核會懲處
學校調查小組認定教師在班級LINE群組溝通上、群組內之討論事項,明顯有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具體事實,且有輔導改善可能,並由學校自行輔導。後審議決定其輔導結果改善有成效,予以結案,另移送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
(三)、考核會經過
1、不予懲處
學校考核會召開會議,就原申訴人處理該班家長於班級共同LINE群組上爭吵一案之業務處理過程,決議不予懲處。
2、校長發回
經校長敘明理由:「經校事會議調查報告確實成立,教師涉有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之第10目: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要件,情節輕微。請重新核實討論。」交回復議。
3、二度不予懲處,校長自行懲處教師申誡一次
學校考核會仍決議不予懲處,學校校長爰依考核辦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變更復議結果,依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10目規定,核予申誡1次之懲處。
4、教師不服,按教師法規定提起申訴
教師主張:事發當日立即電話通知雙方學生家長,B生家長認為A生家長長期放任A生行為,於是當天晚上於LINE班級群組留言表達對A生家長不滿,因其在發洩情緒中,原申訴人當下有安撫B生家長,經電話聯絡溝通勸導無法阻止,但原申訴人並無電話錄音之習性,勸導部分沒有任何紀錄,惟教師確實有邀請雙方家長至學校面談,並以LINE告知校長及教導主任,並非學校所稱對家長間之衝突毫無作為。
(四)、申訴有理由,原申誡措施撤銷
1、理由一:教師措施並無不妥
教師擔心在家長之爭執中,導師若過度介入,縱使自認為公正,家長亦可能認為導師偏袒一方並非妄言,因此原申訴人未在群組發言制止家長爭執,而係私下安撫協調,其作法尚無不妥。
2、理由二:校長並未清楚具體說明
學校校長敘明理由交回學校考核會復議,卻無敘明原申訴人究竟違反何項教育法令之要件,因復議之結果仍是維持原議,校長逕核時仍未清楚敘明原申訴人所涉親師溝通不當等情事為何,其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又為何。
3、學校對於申訴結果不服,提起再申訴
二、再申訴評議結果:再申訴駁回。
原報告認定:LINE群組之使用,應以討論班級共同事務為主,教師在班級群組溝通上、群組內之討論事項,明顯有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經輔導後,決議教師輔導改善有成效。
但教師主張家長針對學生爭執事件有疑慮,並考量於班級群組中介入發言,家長可能會認為原申訴人偏袒一方,乃採取私下與雙方家長溝通說明,請雙方家長冷靜並進行疏導安撫,邀約雙方家長到校處理,有教師提供之LINE截圖為證。
又教師基於善意,成立班級群組作為親師溝通管道,方便家長聯絡或提問,若僅未事先規範使用規則,或未能及時回應家長需求,即遭學校予以懲處,似嫌過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