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關於契約使用的地方太多了!!!
那麼大家都知道自己在甚麼時候完成了甚麼契約嗎~?
接下面就讓我們一起進入契約的百變世界吧~!
1.【分類】-
前文說到,隨口應予承諾也是契約成立的方式之一
那麼大家想到是為什麼了嗎?
契約分成要式&不要式
要式:指法律明文規定須遵照一定方式進行,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
例如: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結婚契約等
不要式:指不須依一定方式進行就能直接成立或生效的契約
例如:買賣契約、借貸契約等(注意到了嗎~生活中大部分契約都是不要式唷)
2.【契約】-
一般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最大分類在於
定型化契約為企業經營者針對不特定消費者預先擬定其定型化條款之契約(原則上消費者只有同意的權利)
發現了嗎~甚麼!!!
牌示跟放映字幕都是契約???
大家外出用餐到餐廳往往會看到桌牌的行銷物,上頭會告知特惠商品或行銷活動
這個就是【牌示】
每每約會或是想紓壓解壓就會進入影城好好的享受聲光影音效果,來消除生活中的壓力
正片播映前皆會出現,影廳內不能施行之行為或注意事項【放映字幕】
3.【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在簽約前,務必知悉其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消費者有知的權利)
我國消保法第11-1條即規範
I.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II.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III.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IV.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4.【法規範】-
行政院有公布各示契約【範本】供民眾參考,仍須謹記【範本僅供參考無法律實質拘束力】
法律實質拘束力為【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例如日常生活常見但又不態知其所以然的
不動產說明書(購買不動產務必項仲介索取說明書):不動產說明書之記載,務必遵守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實務上仍有以現況說明書取代不動產說明書的情況發生(此為不得記載之事項),若是遇到務必糾正索取,對方若拒絕索要得逕行向主管機關申訴並要求酌減服務報酬.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所規範
I.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II.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5.【賠償】-
不管是旅遊、遊學、健身、補習還是購買不動產都是日常生活常碰見的定型化契約
那麼我們遇見不公平之對待難道只能高唱(後來~我總算學會了....?
難道我們不能高唱(起來~起來~~~
消費者保護法已經為你我設想到這些保戶權益的方法唷!!!
消保法第51條所規範所分成三種型態賠償模式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相關案例有興趣可參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6.【結語】-
隨著社會進步時代變遷高較普及,消費者意識也昂頭起行
諸多業務和消費者的摩擦往往源自於【消費者知的權利】是否確實給予?
契約法律文字及名詞解釋往往非該產業之人,非能輕易辨認
消費者主張【合理審閱期間】顯有其必要性,然切記審閱權非無限擴張的權利
消費者主張未合理給與審閱或未提供審閱,往往法院會斟審【簽約時客觀情況】及【消費者智識能力】等相關情況,故並非消費主主張法院就會無差別認定企業經營者敗訴!!!
實務上仍有諸多消費者敗訴的判決,有興趣可參閱【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
今天的契約百變怪就到這裡囉~
我們~下次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