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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在所難免,但如果有個難以溝通的配偶,那確實很頭痛。但偏偏有不少人處理事情的能力就是這麼糟,寧可失蹤、斷絕往來,也不把問題解決。這也導致被分居的一方相當為難,倘若連孩子也在分居時被一起帶走,那簡直和離婚又無監護權沒兩樣。
在解決這問題前,必須先弄清楚內心想法(想離婚還是不想)。並且內心也要抱著最壞的打算,以免最終連自身權益都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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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改變婚姻現狀,卻又不甘錯的一方完全不用負責。會有這種想法其實是很正常的,倒不如說願意這麼想反而是好事。在一段親密關係中,最擔心的不外乎是其中一方無條件卑躬屈膝道歉(無論誰錯都先說是自己錯)。這方法在最初的幾次也許很管用,但到了將來也只會讓對方越來越過分。
這時候,您需要的是「確認對方想法」。當然不是自己去問,而是透過觀察或打聽的方式來得到答案。如果在分居的這段期間內,對方不但完全沒有返家的意思,還整天在外面和其他異性接觸,那幾乎可以理解為已經沒有復合的打算了。既然對方的心都不在自己身上,那強行要求配偶返家,關係依然無法改善。
想讓「樂不思蜀」的配偶回歸,必須先讓對方知道原來的家有多好,每天發訊息逼對方回家,也只會把人越推越遠。心中難受可加Line好友和專家聊聊,一起想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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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分居的夫妻,早已形同陌路,也確實沒有繼續一起走下去的必要。但很遺憾,我國目前並沒有分居多久就能離婚的規定,想拿分居來作為離婚事由的話,還是得按部就班打官司。引用的條文也只能是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的「其他重大事由」。
要是對方也早就對方也早有離婚的打算,那這過程還算簡單,甚至有機會簽個離婚協議書就解決。但萬一很不幸,剛好遇到最雷的「只想搞分居又不離婚」那種,就真的只能打官司處理了。
不過,法官也是會明辨是非的。只要提得出相關證據,判離婚的機會還是很大。尤其是那種已經分居好幾年以上的狀況,不離婚實在說不過去。萬一您只是剛分居幾個月,這邊還是會建議提出其他更有利的事證,以求順利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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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花時間是必然的,但法律當然也考慮到有些狀況不適合耽誤,便設定了「暫時處分」制度。孩子的教養、探視都包含在可以聲請暫時處分的範圍,所以如果您真的遇到不得不打官司的狀況,不妨先聲請暫時處分來確保判決結果出爐前這段期間對孩子的權利義務,就不用擔心等到官司結束後,好幾年也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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