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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上,特休的規範為何?沒放完的特休假可以換錢嗎?我今年有多少特休?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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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又過去了,不少人開始計畫今年的特休使用方式。但通常不太會有人剛好就是一月一日到職,所以直接用年初來計算一年又感覺怪怪的,可是如果把每位員工分開來計算,對公司來講又不太方便。究竟特休在勞基法上是否有被規範好的算法呢?還是說要怎麼計算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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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線上特休計算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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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我可以有特休?特休沒用完可以換錢嗎?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1.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2.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3.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4.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5.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6.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2.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3.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4.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5.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6.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關於「工作多久會有特休」、「特休有幾天」,其實勞基法都有詳細規範,並且資方必須主動告知勞方有幾天休假日。原則上我們都可以自由決定什麼時候要放特休,但如果公司遇到不可抗力時,還是要有相互商量的空間。

  萬一到了周期結束,還有一些特休日沒用掉,則是應該將剩餘的日子換算成每日工資並補發給員工。當然,如果公司有特別規定,或約定好將特休日併入下一年計算,就另當別論。

服務年資與特別休假日數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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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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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可以每年重新計算,也可以從員工的到職日來計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

  1.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2.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1. 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2. 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3. 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3.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至於特休日到底要以員工到職日重新計算,還是說每年年初重算,勞基法上將這個決定權交給公司與員工。言下之意,就是只要勞雇雙方都沒問題,想要以到職日計算或每年初重算都可以。

  其實仔細看前面提到的勞基法第38條規定就知道,這特休規範並非細到有多麼嚴謹(真的規定得那麼嚴也只是把大家都累慘),而是都抓一個大概(幾年以上至未滿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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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期間算不算工作年資?

勞基法第84-2條

  •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留職停薪期間原則上不能算是工作年資,但如果公司私底下與員工有其他相關規定,則是會以個別約定為主。沒約定的話,這段期間就不會被納入工作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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