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列K麵店為被告,聲明求為判命K給付新台幣(下同)50萬元予甲,事實及理由陳述略為:乙、丙、丁三人共同投資開設K麵店,於112年3月至9月間陸續向甲購買牛肉,已積欠價金50萬元,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50分)
- 在本件訴訟繫屬中,甲得否追加乙、丙、丁三人為被告,請求其等於K麵店之財產不足清償時,就不足部分為連帶給付?
- 丙參加本件訴訟後,在K之法定代理人乙於訴訟上承認該等買賣事實時,丙可否否認之?
- 甲在本件訴訟受敗訴判決確定後,再向丁起訴,請求該價金50萬元,丁可為如何之抗辯?是否因其有未受法院之職權通知而有所不同?
二、甲對乙、丙起訴,聲明求為確認甲就B、C二地如附圖P部分之袋地通行權存在,事實及理由陳述略為:甲所有之A地為袋地,須經乙所有B地、丙所有C地及丁所有D地,始能與公路為適宜聯絡,因乙、丙對此有爭執,故起訴請求確認之。(50分)
- 乙抗辯甲未列丁為共同被告,本件訴訟之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 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敗訴,僅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丙?
- 乙在第二審抗辯應經如附圖所示Q部分始為損害最少之處所,而該方案經D地占大部分,甲得否在第二審追加丁為被告,並請求確認Q部分之袋地通行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