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X1於113年3月28日以自己為原告,列Y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命Y將A地交還X1、X2及X3,陳述之事實略為:A地為X1、X2及X3等三人按應有部分各有3分之1所共有,Y於109年4月1日承租該地,約定每月支付租金40萬元,租期3年,詎Y自113年2月起積欠租金,且租期屆滿後拒不返還,至今仍無權占用。對此,Y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主張A地係Z所有,且Y迄今仍支付租金,X1無權請求返還該地。
1、法院為本案審理時,應如何進行一貫性審查,並予闡明?(20分)
2、法院應如何進行可證性審查,並予闡明?(20分)
3、如X1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證明A地為X1等三人共有,其證明力如何?如何證明該地為Z所有?(20分)
二、X於113年2月1日對Y起訴,請求法院判命Y給付X100萬元,主張Y於108年1月5日向X借貸,於交付100萬元時,雙方約定借期為5年,惟Y屆期並未返還該款。法院行言詞辯論時,Y否認曾向X借貸,主張該款係X贈與Y者,並提出贈與書為憑。X在訴訟上追加備位請求,否認該贈與書真正,即使該書為真,亦係雙方通謀虛偽所為,Y受領該款仍屬不當得利。
1、法院於本件訴訟,如何分配舉證責任於兩造?(20分)
2、如X先承認Y所述X交付Y100萬元係贈與,後欲撤銷該承認,應如何為之?(10分)
3、如Y抗辯X之備位請求,在本案言詞辯論即將終結時始提出,已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請予駁回,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