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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訴訟過程中,有一個很重要很重要,會直接決定訴訟的勝敗的東西,叫做「時間」,本文針對消滅時效的部分,帶您來深入了解!
阿華在民國84年的時候向阿美借了50萬元,阿美之前因為跟阿華是好姊妹,所以一直都沒有跟阿華要求還款,直到113年阿美發現阿華長年假冒阿美的名義在外招搖撞騙,兩人遂撕破臉,阿美便向法院請求判決阿華還款,不料法院竟然說阿美的債權已經因為時間太久了,已經超過消滅時效,而判決駁回。借錢還錢不是天經地義嗎?為什麼阿華可以不用還錢呢?
【相關規定】
民法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民法第147條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案例分析】
一、消滅時效是什麼?
(一) 消滅時效是立法者設立一個期限,要求有權利的人必須在該時間內向債務人請求,以避免有權利的人自己長時間消極不行使權利,造成對社會秩序和經濟活動帶來不利影響。
(二) 消滅時效會因為不同的權利,而有時間的長短:
1. 原則上,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消滅時效依照民法第125條規定,是以15年為限。
2. 但比如利息、租金、違約金的時效,依據民法第 126 條是以5年為限;而租車的租金、律師費、醫生的診療費、承攬人的報酬,依民法第127條是以2年為限。
3. 另外,有關車禍、火災、過失傷害等等的侵權行為所適用的時效,依照民法第197條也是以2年為限。
4. 因為每個不同的案件所適用的消滅時效都不太一樣,所以各位還是能盡快處理就盡快處理,以避免自身權利受損。
5. 另外,要提醒大家的是,消滅時效是法律所規定用於保障交易安全,具有公益性,依民法第147條規定當事人是不能自由約定要延長或縮短該時限的喔!
二、消滅時效要從什麼時候開始起算呢?
(一) 民法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是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如果是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二) 以侵權行為舉例,比如說,車禍發生後,對方肇事逃逸,在約半年警察才查到駕駛的身分資料,那消滅時效起算的時間點就會變成是從知道駕駛的身分資料時起算。
(三) 承上,又比如說,工廠從10年前開始排放廢水,10年後周遭居民開始每個人都生病,那就會從居民開始出現症狀的時間點開始起算,侵權行為消滅時效。
三、超過消滅時效的效果是什麼?
(一) 最首要的是,一旦超過消滅時效,債務人就可以主張拒絕給錢或返還東西,而,一但債務人有主張時效抗辯,這時候法院也應該要依照債務人的抗辯,判決債權人敗訴。
(二) 但是,並不是這個債權就當然消失在這個世界上,所以如果債務人在不知道自己有抗辯權,可以主張不還錢的情況下,已經還了錢,那就不可以再要回去了(即債權人沒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三) 另外,即便勝訴了,開始強制執行了,也會有時效的問題喔!也就是常常聽人家說的,每隔一段時間就需要去換發債權憑證,如果沒有在時限內去換發,即便訴訟打贏了,也可能只是一張沒用的廢紙。
【本案解析】
阿美在84年間借給阿華50萬元,兩人存在借貸關係,其消滅時效無特別規定,回歸原則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的消滅時效,阿美的債權在99年也已經到期,此時如果阿華向法院抗辯阿美的債權已經超過消滅時效的話,法院也只能依法判決阿美不得再就這50萬元請求返還,但如果阿華在100年的時候,因為不知道自己可以不用還錢了,而有還給阿美10萬元,阿華也不能在事後要求阿美退還這10萬元給他,因為畢竟阿華確實有欠阿美錢,只是因為事隔太久,法律有賦予阿華可以就對阿美的借款主張抗辯,並不是完全抹滅調阿華有欠阿美錢的這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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