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相信更好是屬於所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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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大家對勞動法令都有距離感,心態上大都是為了遵守而做,過程就是好累好累。

事實上可以把勞動法遵生活化與公司的商業模式相結合,是可以迭代永續發展的。

圖:鄒靜修

圖:鄒靜修


把法遵轉骨當企業綜效!

勞基法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於是雇主未按規定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班費)變成為被政府開罰大宗。

台北市勞動局113年3月5日公布企業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結果,共有97家事業單位遭到裁處,結果發現光寶科被罰100萬最高,而富胖達也遭罰60萬。

台北市勞動局說明,光寶科已多次未依法備置記載至分鐘為止之出勤紀錄,進一步發現員工打卡時間都是固定的時間,全都是機器設定好的,沒辦法實際看出員工是否有超時、加班工作,而光寶科在五年內已經是第六次被抓到違法,因此違法次數累積,不斷加重罰鍰金額到100萬。

如果員工加班是常態,當然是可以盤點加班時數給予”逾時津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

雇主與勞工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等工資項目,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常稱為統包制),但仍須可明確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

核心關鍵:

薪資統包究竟是以基本工資、獲得工資或者議定工資為計算標準?
圖:鄒靜修

圖:鄒靜修


要突破的成功關鍵,就是不要把基準當標準!

有些老闆的口頭禪是:「規則都是參考用」。也懶得聽有建設性的建議。

這時候就要用技術去因勢利導!

企業要獲利才能請員工來工作,把企業商業模式迭代組織架構是理所當然;再把商業策略結合成職位說明書,就可以把組織長期發展策略,產品研發與解決方案與人才規劃綁在一起。讓經驗、技術、專業,進行典範轉移。

這樣的思維就不會把人事薪資當費用,就不會是一直用減法思維去思考。


小結

山不轉路轉、要突破限制就是「繞過」或「跨過」,能讓我們在面對意外或挑戰時,靈活調整想法,提升解決問題的能力。

多點「變通」突破框架,別一味照著目前的方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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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靜修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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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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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 公司資遣工作未滿一年勞工,於113年3月5日依法預告,同年3月15日為離職日,謀職假應該是幾天呢? 有關謀職假相關規定,可參以下二個解釋令。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17日勞資 2字第 0950105136 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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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募人才是因事找人?還是因人找事? 通常都會回答:因事找人啊。因為有組織結構(含人員編制)以及職位說明書。怎麼會是因人找事呢? 在因事找人的框架下有了職位說明書,都會遵循公司文化和價值觀、資格與要求、專業技能、職場核心能力與人格特質特等指標一路篩(挑)選,挑三檢四,不是三跟四就謝謝再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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