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就可以直接開除嗎?情節重大不是雇主說了就算;也不是工作規則有明列規定就可以喔。
所謂「情節重大」,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勞基法第12條之規定,具有強制性質,目的兼有保障勞工、限制雇主解僱之權限。
所以雇主不得因勞動契約之約定而擴張其解僱權限,亦不得藉由工作規則擴張其權限 公司「社群媒體使用規則」條款如何規範「情節重大」、「重大侮辱」?蘋果新聞網報導,某科技集團旗下光電公司員工投訴,有主管在群組內發布「宣導防疫措施」,竟是要求無症狀及症狀輕微者不要去做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快篩。「因此你去快篩,結果確診,必須自己負責,不但沒薪水可領,且會害其他人員也沒有薪水可領」。還強調Omicron變異株確診者多輕症或無症狀, 勞基法的「情節重大」是啥?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 款、固有明文。雇主可否以侵占公款、作假帳終止契約?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勞上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我們來看看個案喔!
何謂「情節重大」?
侵占公款、作假帳像似情節重大?
法院查證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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