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
公司資遣工作未滿一年勞工,於113年3月5日依法預告,同年3月15日為離職日,謀職假應該是幾天呢?
有關謀職假相關規定,可參以下二個解釋令。
得
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
;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
,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
請汪意本解釋令:每星期是以"每七日"計算喔。
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
請汪意本解釋令:通知始日不計,依曆計算。
什麼是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應解為在職之最後一日(勞動契約終止日)較妥當。
爰個案
公司資遣工作未滿一年勞工,於113年3月5日依法預告,同年3月15日為離職日,謀職假應該是幾天呢?依上述二個解釋令,如圖卡所示:應給予4天。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雇主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關於預告期間工資之計算,依據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釋,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
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
另資遣預告與資遣通報差異如圖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