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提到,動物世界所沒有的,正是利用不同符號(形式)表達同樣願望和思想的能力,即掌握原初表達或意義的特定功能,並將文化視為對象。符號是意義與知覺的圖示性結合;透過符號的抽象化、象徵作用,區分了真實與可能,為可能性創造空間,並指向物理之外的意義。人類透過行動,在文化的兩面性中,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人」,此避開了二元對立的問題。
文化資產依據《文資法》分為9類有形文化資產與5類無形文化資產,前者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後者為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然而,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皆是奠基於文化,即奠基於符號,是否還有區分有無形的必要?又當文資法的目的是發揚多元文化時,卻又矛盾的自陷於區別具文化資產價值與不具文化資產價值的文化,是否以法定之名行打壓法定之外、弱勢文化之實?導致僅保障「形式」上的多元文化,而非「實質」上的多元文化。在談論符號世界下的文化資產之前,先藉由卡西勒談論藝術與歷史之符號形式的具體實踐,其與文化資產的關聯在於,文化資產亦具有藝術表達情感、及歷史個別描述特徵的特性。
一、藝術
我們一般對於藝術有何認識?七大藝術:繪畫、雕塑、建築屬「視覺」藝術;音樂、舞蹈、戲劇屬當面的「表演」藝術,雖然形式不同,卻能表達相同的情感。理想上,作者所創作的意圖應該能夠透過作品完完全全的被讀者所意會、掌握。然而,站在詮釋學的立場,藝術作品有其生命,獨立於作者的生命,讀者在自我詮釋的過程中,亦成為作品的一部分。又藝術作為符號,與其他形式的符號有何差異?
以藝術與語言為例,兩者作為符號形式的差異在於,語言的材料是理性的、聚焦於具體事物的;藝術的材料則是感性的、不聚焦在具體事物的。兩者皆是抽象的、普遍的,因為符號本身就是抽象的、非具體的,形式作為符號作用的媒介,人藉由感官(知覺)經驗到「形式」(聲音、線條、顏色),而非藉由概念(語言、logos)經驗。符號作用讓抽象化的想像、意義得以具象化(象徵)。創作、理解即是一種符號的作用,在似曾相似中、情理中,產生與眾不同、意料之外的東西。而我們所認識的世界正是「符號作用」後建構的「符號世界」。
柯林烏(Robin George Collingwood, 1889-1943)認為,藝術家嘗試做的,即是表達某個特定的「情感」,表達它,跟適切地表達它。對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而言,藝術並非對經驗世界的描述或複製,而是「情緒」跟「感情」的溢流。亞里斯多德指出,藉由悲劇的詩作,靈魂獲得面對其「情感」的新態度。杜勒(Albrecht Dürer, 1471-1528)則認為,藝術家的真實天賦即是從自然「引出」美來。故藝術作為一種形式,一種符號作用的媒介,其目的是為了在行動中持續創造、理解新的情感、新的意義象徵。而創造、理解新的情感之所以可能在於,藝術的作用必須以「內在」的(似曾相似中、情理中)、而非超越的意義來理解。
卡西勒認為,藝術形式的「恆常性」與「可修改性」是所有藝術都存在的問題,差別僅是兩者的平衡在不同藝術有不同的比例,建築偏前者,文學、音樂偏後者。當我帶著藝術家的眼光看風景,將進入一個新的領域,並非屬於活的事物,而是屬於「活的形式」,故藝術不是對實在的摹仿,而是對實在的「發現」;藝術帶給我們的並非靜態的,而是動態的平靜,即在相反的兩極─歡樂與悲傷、希望與恐懼、狂喜與絕望之間的持續擺動過程。對卡西勒而言,美感經驗即是對形式的動態之主動的意識,某種判斷與凝視。正因為透過動態的「行動」,使我們得以創造、理解新的情感、新的意義象徵,獲得純粹形式的真理(非經驗事物的真理)。
二、歷史
我們一般對於歷史有何認識?歷史多是菁英及政治的歷史,藉由史官的紀載,讓歷史得以為後人所見。然而,其內容並非就等於真實,而是為了凸顯作者的意圖,如英雄化的歷史。卡西勒指出,「歷史意識」是人類文明非常晚的產物。正是為了政治目的,透過公民教育讓人民學習歷史,進而產生愛國愛人的國族主義。
歷史作為符號,與其他形式的符號有何差異?以歷史與科學為例,歷史是以殊相的邏輯為基礎,科學則是以共相的邏輯為基礎;前者的判斷為描述特徵的,後者的判斷則為制定法則的。
歷史作為一種符號形式,同樣藉由符號作用,讓抽象化的想像、意義得以具象化。卡西勒認為,存在某種在人類本性中「不變」的東西,我們可稱之為「人性」;人性並不是一種實體性的東西,而是人自我塑造的一種「過程」,真正的人性無非就是人的無限的「創造性行動」。而歷史並非外在事實或事件的知識,它是「自我知識」的某種「形式」、活的形式、創造性行動;一但我們以新的觀點看這些人事物時,我們就必須改變我們對於事件的看法。
故歷史的規律性,並不屬於我們外在的,而是我們內在的「經驗」。然而,卡西勒認為,它並未超越事物與事件之經驗的實在,而是將該實在模塑成新的形狀,賦予它回憶的「理想性」。故歷史對於各種符號的解釋先於對事實的搜集;正是透過行動(主動的表達形式)產上對世界(實在)的理解。
三、文化資產
何謂文化資產的符號作用?與其他形式的符號有何差異?目前的文化資產保存如何透過符號作用發揚多元文化?又如何在多元文化下保有自主性?
首先,在談論文化資產的符號化作用前,我們一般是如何認識文化資產的?以空間類文化資產為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性建築),透過文字(網站、書籍)、遊戲、活動(古蹟日)、使用(再利用,如展覽、餐飲)等來認識文化資產,藉此達到《文資法》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目的。然而,空間類文化資產作為一個場域,保存的形式是多樣的,如:以語言文字與照片描述歷史脈絡的調查研究報告、以科學及修復準則探測既有結構與評估修復方式的規劃設計。故空間類文化資產的符號,既有藝術不聚焦在具體事物的感性材料、亦有歷史將個別實在模塑成新形狀,賦予其回憶的「理想性」。
《文資法》將文化資產分為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化資產,然而,兩者的有無形文化資產的「形」並非「形式」的形,而是物質的形。但有形文化資產就僅有物質層次而無精神層次嗎?無形文化資產就僅有精神層次而無物質層次嗎?如:2004年指定為有形文化資產之古蹟類的「殷海光故居」,若無殷海光自由主義的思想,便無法凸顯思想家故居的特殊性。又2013年公告為無形文化資產民俗類的「竹圍福海宮飛輦轎、過金火」,若無有形的福海宮,便架空了該民俗的地域文化。
而在文化創造的多向度與跨主體普遍性下,預設了我與他人早已共享一個客觀共有的世界,如此我們才能對彼此的表達有所體驗;即我們必須先有共同的世界(符號世界)做為媒介,才有我對他人體驗的可能。文化正是在跨主體的溝通互動中才得以形成。故有形無文化資產之文化皆是跨主體的、普遍的、統一的(功能)。
在卡西勒的文化哲學,即符號理論裡,有無形文化資產非「對象化」的存在,而是與「人」關聯的存在,即關聯於符號作用、行動的存在。文化資產的符號作用,同樣藉由感官(知覺)經驗到「形式」(聲音、線條、顏色),而非藉由概念(語言、logos)經驗;透過符號的抽象化、象徵作用,區分了真實與可能,為可能性創造空間,並指向物理之外的意義。
接著,文化資產作為一種符號形式,與其他形式有何差異?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古蹟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二、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三、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即古蹟應具有價值性、特殊性或稀少性。然而,價值性、特殊性與稀少性皆是「程度」(高低、數量)上的差異,而非「性質」上的差異,性質上的差異是不可共量的,即不可比較的。以新建建築與空間類文化資產為例,兩者皆是符號作用的形式,皆具有「恆常性」與「可修改性」,差別僅是兩者的平衡有不同的比例。文化資產較新建建築更具「恆常性」(不可隨意整修,須考量整體風貌),而新建建築則更具有「可修改性」(可呼應當下的環境與使用),此為新建建築與文化資產「程度」上的差異。然而,兩者根本上的差異即「性質」上的差異在於,「意義」的差異。正是「意義」的差異,創造文化資產發揚多元文化成為可能。
再者,如何在多元文化下保有自主性?多元文化不是數量種類的多元、不是投資的多「元」、不是口號式的多元,而是「自主性」的多元。文化並非和諧的整體,而是對立內容的「辯證」結果;雖然我們都帶著「文化」的眼鏡看世界,然而,我們看到的卻不會是同樣的世界在於,文化系統的多元符號形式差異,來自知覺本身的基本方向差異,即行動的差異、創造歷程的差異,產生不同的意義。故文化下的自主性,即對於外在世界的建構,是由個人的生命體驗所形成的,此世界為「純粹意識」的現象世界。
故空間類文化資產所保存的,並非是建築形式、彩繪藝術、技藝工法等價值性、特殊性或稀少性,而是保存「多元自主性」。然而,對比現在多數修復後委外或OT經營,再利用內容趨近且單一的文化資產,甚至修復後不再對公眾外開放的文化資產。重點不是延續、發揚文化資產價值,而是創造新的價值與意義;文化資產應該要有「思維」上的轉變,而非思想內容上的不同,任何文化符號形式都應該是文化資產,如:語言、藝術、歷史、宗教、科學。正是在創造文化的各種活動中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人」,獲得真正的「自由」,獲得最大可能性的未來。
2022/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