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呂欽文學長於《聯合報》的投書〈前瞻背後 落伍的招標制度〉,認為公共工程有三個「莫名其妙」,筆者簡短回應不同看法:
一、三家以上才能開標,保障了誰的權益?依據《政府採購法》採購之方式有三種,分別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若以民眾一般購物比擬,公開招標是搶便宜的傳統市場,選擇性招標是已篩選過的大賣場,限制性招標則是百貨專櫃。然而,三家以上僅適用於公開招標,選擇性與限制性招標一家即可開標。且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即三家以上才能開標僅為第一次開標之限制,第二次開標則得以一家投標即可開標。正因為公開招標是比價格,當然希望貨比三家,選到最物美價廉的產品。且辛苦備標的廠商並未做白工,第二次招標依然能投標,而廠商看準第一次未滿三家無法開標,直接等第二次招標才投更是所在多有。
二、決標底價,誰有資格決定?首長有無專業不得而知(若是事務官,通常皆有採購經驗),然而,底價之目的並非節約公帑,而是要將錢要花在刀口上;以工程案為例,通常機關會依據委託之設計單位編列之標單(項目、單價、數量)為預算金額,並分析最近類似標案之底價金額與預算金額比例、及決標金額與預算金額比例,提供建議底價供首長參考。一方面避免設計單位胡亂編列;另一方面,底價與預算之差額(標餘款)可作為後續變更設計增加之費用。
三、標單數量,誰說的算數?機關辦理採購之標單(項目、單價、數量)所依據為設計單位編列之標單,且設計階段先有圖說才有標單。另就工程契約效力而言,圖說優於詳細價目表;即圖說與價目表之數量有差異時,以圖說為優先。故數量爭議的原因在於,圖說未繪製詳細,同一套圖產生不同的數量;即無法由圖說推出標單,產生圖說與標單不一致的問題。然而,另個廠商不投標的主因為單價;即賺錢的項目單價越高越好,虧錢的項目單價越低越好。過去議價後,需以預算標單之單價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現在若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亦可依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調整,並適用物價指數調整,以反映合理之單價。
2023/9/6